恒生网络“资不抵罚”引争议 证监会天价罚单难落地

2018-03-22 11:41 | 来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恒生网络这笔罚单源自于2016年其研发的HOMS系统在场外配资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被证监会处罚。也就是说,时隔两年,这笔罚款仍未缴清。

       近日,恒生电子(51.460, 0.75, 1.48%)股份有限公司(600570,下称恒生电子)发布公告称,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子公司恒生网络立即缴纳证监会对恒生网络的4.4亿元罚款,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
 
  恒生网络这笔罚单源自于2016年其研发的HOMS系统在场外配资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被证监会处罚。也就是说,时隔两年,这笔罚款仍未缴清。
 
  2016年以来,证监会“天价”罚单频出,但多起案例都如恒生网络的案例一样遭遇到了执行难,被处罚的主体也是想尽办法规避处罚。而此次由西城区法院进行的强制执行或为之后类似案例的执行提供一定得借鉴意义。
 
  疑似金蝉脱壳
 
  2016年11月25日,证监会披露对恒生网络的处罚决定,没收恒生网络违法所得约1.1亿元,并处约3.3亿元罚款;对责任人恒生网络董事长刘曙峰、执行总裁官晓岚给予警告,并分处30万元罚款,罚款金额合计约4.4亿元。
 
  但据记者了解,这一罚没款迄今只缴纳了2265万元。恒生电子方面第一时间表示将督促恒生网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进行处理。
 
  但至于为何尚未足额缴纳罚款,恒生电子方面指出是由于子公司恒生网络已无法正常持续运营,处于净资产不足以偿付所涉罚没款的状态。
 
  从披露的情况来看,恒生网络确实也处于“资不抵罚”的境地,数据显示恒生网络2017年年末净资产约为-4.21亿元,截至2018年3月9日未经审计的货币资金余额仅49.7万元。
 
  按照目前恒生网络的经营情况,公司即将面临破产局面,如果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恒生网络的罚单很大程度上将无法继续执行。
 
  子公司无力缴纳罚款,那么母公司恒生电子是否要替子公司缴纳罚款?
 
  根据恒生电子2016年年底的公告,恒生电子直接持有恒生网络60%股权,还通过宁波高新区云汉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间接持有恒生网络约22.86%股权。也就说恒生网络并非恒生电子的全资子公司,相应的恒生电子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3月2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恒生网络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只能以其净资产为限清偿债务,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行政机关的罚款并不属于破产债权,这意味着,恒生网络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清偿完债务后,如果不存在剩余资产的,该罚单将无法执行。恒生网络的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不会受到未执行罚单的波及。”
 
  而北京地区一位市场人士3月21日则表示:“从缴纳罚款的金额和进度上来看,很难不做出恒生电子与其子公司划清界限减少处罚带来损失的判断。”
 
  记者了解到,也正是由于恒生网络迟迟不缴纳罚款,最终证监会向西城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西城区法院已经在近期告知恒生网络要如实报告此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采取了冻结、划拨恒生网络的银行存等财产的手段。但就目前恒生网络的现状来看,罚单能执行多少依旧是未知数。
 
  执行之难
 
  恒生电子的案例并不是孤例,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一些天价罚单在执行的过程中都有难以落地的问题。
 
  王智斌表示:“生效法律文书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一直是个难题,无论是刑事判决、民事判决或者是行政处罚,如果相对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在无法认定为是恶意不履行的情况下,也只是产生执行罚息的问题。”
 
  如2017年鲜言操纵多伦股份(现名:ST匹凸(5.510, 0.00, 0.00%))一案中,鲜言被证监会罚没34.7亿元,这也是北八道案件出现前,罚没金额最高的案例。
 
  便有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鲜言被行政处罚仍未得到有效执行,另外更早之前的特力A(39.840, -0.11, -0.28%)(000025.SZ)市场操纵案的行政处罚同样未执行完毕。规避处罚,或拒不缴纳处罚都是这类案件涉案主体通常采用的手法。
 
  就目前来看,证监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其中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但很多时候强制执行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3月2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可以向所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经过执行后,被执行人也没有隐匿转移财产之类的情况,那么只能等执行人有钱之后继续履行,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包括现在的北八道可能也面临这个问题。”
 
  除了强制执行外,记者从西城区法院了解到,根据法院制度的执行措施,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3日后,被执行人仍不依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即可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等强制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执结的案件,则加大搜查、强制腾房、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
 
  同时,若被处罚对象为企业,且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也将受到相同的消费限制制约。
 
  然而,多数市场人士认为提高处罚执行力度仍需从完善制度的层面入手。
 
  王智斌律师讲道:“执行程序中,关键的问题是通过制度建设,将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的相对人予以精准制裁,这涉及到整个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并且需要银行、房管部门、证券登记机构、海关、税务等各部门数据的整合等等,这方面需要顶层设计、系统设计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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