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将摸底P2P风险后分类监管 网贷备案有望提速

2018-08-28 09:22 | 来源:未知 | 作者:李玉敏 | [产业]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今年6月份以来,P2P网络借贷频繁发生风险事件,其中不乏一些待收高达数十亿的大型知名平台。

       今年6月份以来,P2P网络借贷频繁发生风险事件,其中不乏一些待收高达数十亿的大型知名平台。这一风险引起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的关注。
 
  8月24日,金融委召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题会议,听取了网络借贷行业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金融委认为,网贷领域风险整体可控。下一步要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各部门间的分工和责任,共同配合做好工作。要深入摸清网贷平台和风险分布状况,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施策、务求实效。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认为,此次会议是对P2P行业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目的阶段性总结。肯定前期工作的成效,以至目前网络借贷风险可控。并对下一步的工作从短期到长期进行了工作部署。从工作部署看,第一,P2P的风险防范和整治工作应继续,而且要继续坚持稳中求进,把握好政策的节奏和力度。第二,肯定了网络借贷的社会价值,对网络借贷要处理好短期应对和中长期制度建设的关系。
 
  “零门槛”埋下风险隐患
 
  无需牌照,也没有注册资本金、股东资质等硬性约束,P2P行业的“零门槛”让大量平台在短短几年间野蛮生长,高峰时超过2000家。
 
  某地方金融办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由于没有准入门槛,P2P的风险隐患早已埋下。“清理整顿过程中,我们虽做了大量工作,但效果一般。之前没有赋予地方金融办行政审批权,现在非常被动。有的平台在一个地方涉嫌违规后,换一个地方重新开始。”
 
  李爱君认为,P2P风险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非法集资的恶性主体,在强监管下快速退出;二是从事了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13种行为,在市场出现信任危机时,产生流动性风险;三是一些虽合法合规但抗风险能力差的平台,在行业出现信用风险时出现经营风险。
 
  开鑫贷总经理鲍建富认为,行业要实现“良币驱逐劣币”,肯定需要持续深入的规范治理。但若没控制好节奏和力度,容易造成行业性的大震荡,挫伤用户信心,即使是合法合规的平台,也可能受到冲击。金融委传递的信号是非常积极的,有利于合规网贷平台平稳过渡,缓解投资者恐慌情绪。
 
  金融委会议要求,要深入摸清网贷平台和风险分布状况,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施策、务求实效。
 
  李爱君教授表示,分类监管比较适合当下P2P的发展需要。P2P从体量、风控能力、管理水平等维度来看,都呈现参差不齐的状况。有的发展较好,已成功在海外上市;有的处于起步阶段,分类监管很有必要。
 
  备案有望提速
 
  P2P从蜂拥而起到风险集中爆发,长期的监管缺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P2P的监管分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2017年8月,银保监会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登记备案、银行存管、信息披露指引等“1+3”监管框架。不过,具体落实状况不太理想。
 
  比如行业内最为关心的备案实施细则迟迟未落地。一位P2P行业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我们迫切期待相关政策早日落地。备案登记一直未实施,导致整行业处于一种灰色状态,一旦逾期发生风险,就容易演变成刑事案件。”
 
  本次金融委会议也提出,“做好网贷风险应对工作,要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各部门间的分工和责任,共同配合做好工作。”
 
  有P2P平台证实,8月18日收到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 P2P 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下称“检查通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作为“检查通知”的附件也一并下发。在这份问题清单中,列举了108条合规要求细则,称为“网贷108条”。
 
  鲍建富表示,近期出台的一些监管办法、自律规则里也提到,要“把握好政策的节奏和力度,处理好短期应对和中长期制度建设的关系”。例如“网贷108条”规定,要实行机构自查、自律检查、行政核查的管理体系。机构自查阶段,给了平台自我调整的机会和缓冲的时间。到自律检查、行政核查阶段,检查的力度加大,平台可能面临“一票否决”。通过这样持续的压力测试,逐步实现市场净化,减少发生次生风险的可能。
 
  上述地方金融办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互联网金融清理整顿过程中,主要由地方金融办参与,但地方金融办一方面人手不足,另一方面不够专业。在整治过程中,有的地方尝试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方式,但无法对自然人股东、账户等相关情况进行查实。
 
  李爱君表示,对于抗风险能力强、合法合规水平高、管理规范的大平台,应较为快速的落实备案。有的平台短期整改不达到合法合规标准,应良性退出。中间一类的平台,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改,可以达到合规水平的,可以给予一定宽限期,同时鼓励行业内展开并购。
 
  至于备案迟迟未施行的原因,李爱君教授认为:“主要是P2P数量多,发展水平不一致,如果快速出台备案细则,缺少缓冲机制,可能导致行业风险。”
 
  本次金融委的会议要求,“要抓紧研究制定必要的标准,加快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李爱君教授认为,这说明P2P行业是有社会价值的,从监管制度、方法、内容上都应该是长效的,才能给行业发展带来一个稳定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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