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诉河北承德露露(8.050, -0.03, -0.37%)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露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现场,记者注意到,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在法庭调查中就两份关键备忘录的真实性及相关事项各执一词。从上午9点开始到12点,再从下午2点到6点结束,开庭整整持续了一天,双方仍旧就各种证据争论不休,可谓剑拔弩张。
汕头露露起诉承德露露
汕头露露起诉承德露露,原因还要从两份年代久远的备忘录说起。
2015年,承德露露筹划再融资扩大产能事项时,在中介机构尽职调查过程中,从汕头露露处意外获得两份文件(复印件):一份是2001年12月27日签署的《备忘录》,另一份是2002年3月28日签署的《补充备忘录》。两份文件均由原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香港飞达四方签署。
两份备忘录就原露露集团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后续授权、使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汕头露露代理律师表示:“汕头露露成立于1996年3月份,目的是为扩大‘露露’牌杏仁露系列天然饮料的生产规模,开拓产品在南方的销售市场。承德露露于1997年10月份成立,晚于汕头露露。汕头露露和承德露露均源出于原露露集团,是原露露集团先后发起设立的两家控股子公司。”
她还强调,当时“露露”商标属露露集团所有,露露集团统筹安排汕头露露和承德露露两家公司使用“露露”商标。露露集团将“露露”商标和专利使用权作价10%投入到汕头露露。
据汕头露露方表示,2001年,承德露露将其持有的汕头露露的51%股权转让给露露集团,在上述股权转让及汕头露露重组过程中,原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香港飞达四方于2001年12月27日、2002年3月28日分别签订《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对“露露”相关商标、专利技术的使用、市场划分等事宜进行了约定,授予汕头露露继续使用这些知识产权以及在其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新的知识产权。
因此,2018年7月份,汕头露露以未履约《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为由,在当地法院起诉承德露露违约。
庭审现场剑拔弩张
庭审时,汕头露露一直在强调双方的历史渊源,但承德露露方则持续举证这两份备忘录的产生过程并不合法。庭审现场,双方一度陷入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
尤其是在承德露露方律师坚持要求核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文件时,汕头露露方律师颇为愤概,指责对方浪费法庭时间和资源。
承德露露表示,《备忘录》相关公证手续无效;《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本无法履行、不可能履行、也从未履行。承德露露方强调,其与汕头露露仅是委托加工关系,并且汕头露露实际行为也表明此关系,而不存在所谓的商标授权许可。
承德露露代理律师孙宏臣表示:“香港飞达是汕头露露的外方股东,时任公司董事长王宝林同时兼任原露露集团、汕头露露董事长职务,时任公司总经理王秋敏同时兼任原露露集团、汕头露露董事职务,杨小燕、林维义是夫妇,前述人员均属关联人,因此所谓备忘录所涉交易明显属于关联交易。但当时和事后并未履行上述任何审批程序,也未向全体股东公告,在程序上违反上市公司决策程序、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程序、公司章程。”
他还强调,《备忘录》于2001年12月27日签署,仅隔一天,即2001年12月28日原露露集团与深圳万向签订了承德露露26%的国有股份《股份转让协议书》、《股份质押协议书》、《股份托管协议》。原露露集团并没有向深圳万向投资披露此事,两份备忘录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方深圳万向的利益。
随后,承德露露方另一位代理律师潘建华提出了了八项疑点继续质疑上述两份备忘录的合法性。
潘建华表示,原露露集团从未公开承认过两份备忘录关于授权汕头露露使用“露露”系列商标的内容,反而有大量证据证明,原露露集团对此持相反态度,一直强调未向第三人授权过商标。如1997年原露露集团出具的《承诺书》、1999年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2001年12月27日与《备忘录》同一天签署的《汕头露露公司修改案》、2006年11月份的《无形资产转让协议》、2006年12月份的《承诺函》,这些文件中的相关约定均与备忘录内容相悖,并未体现备忘录内容。
再者,承德露露对备忘录也毫不知情,并在获悉两份文件后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维权。两份备忘录签署之后,承德露露从未对此予以披露。“作为核心资产的‘露露’相关商标的处置不可能不经过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也不可能不披露。”
事实上,这些年,“露露”商标不断爆出被侵权的问题。
2010年8月份,王宝林卸任董事长不久后,承德露露公告称,公司在对有关商标等无形资产自查时,发现两份由前大股东和前董事长王宝林签署的违规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企业名称许可协议》。2011年8月份,深交所公告称,经查明,在2007年4月26日、2007年9月10日,同时兼任承德露露董事长和露露集团董事长的王宝林,未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代表双方分别签订了上述两份协议。
“《备忘录》与《补充备忘录》实质就是一项商业安排,是王宝林暗箱操作的结果。”孙宏臣还表示,“王宝林在两份文件签署时完全具备操控的身份和职位等客观条件,并且王宝林多次因违规行为受到深交所处分”。
“真假备忘录”依然成迷
在法庭主持下,承德露露和汕头露露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分别进行质证。
其中,承德露露方对本案关键证据《补充备忘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引起大家格外关注。
承德露露代理律师孙宏臣表示,2002年签署的《补充备忘录》中所约定的每一个条款,在日后都一一发生,当事人对未来事项的预判能力超乎想象。
“《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所使用的公章并非同一个。《备忘录》上原露露集团使用的公章并未带编号,仅隔三个月,《补充备忘录》上的章就成了带编号公章,编号为‘1308020004218’。”承德露露方提出,“如果对外同时使用两个公章,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据悉,承德露露方曾到原露露集团印章刻制单位河北承德市双桥恒达印章服务部查询,服务部认可此编号公章为其所刻。但值得注意的是,服务部成立时间为2004年4月8日。
“原露露集团在《补充备忘录》之后签订的众多文件和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年报中使用的均为未带编号公章,直至2006年11月份签订无形资产转让协议时,才出现带编号印章。”
基于此,承德露露方提出质疑,认为“《补充备忘录》是伪造的。”并提出了形成时间司法鉴定申请。
对此,汕头露露方称,印章均真实、合法,但对于带编号印章从何时开始使用,需向霖霖集团(原露露集团)查证。
记者还注意到,在开庭当日,承德露露原董秘李文生一直在庭外等候出庭作证。但最终,法官未批准其上场作证。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签订时,李文生时任承德露露董秘。关于相关鉴定、证明及证人出庭等问题,合议庭表示合议后再给当事人答复。
记者从承德露露处获悉,关于备忘录的效力并由此而引起的商标使用、市场划分以及信息披露等问题对承德露露再融资有重大影响。
“承德露露是否能胜诉还不太好说,关键是法院如何认定证据。”孙宏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双方也有和解的可能,看对方的和解条件能否接受。
有券商分析师也向记者表示,商标争夺的案件都比较耗时,此事也不排除双方握手言和的可能性。
对于承德露露和汕头露露商标权争夺案的后续进展,将持续关注。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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