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12 10:35 | 来源:未知 | | [基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孙胜华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规章制度,宝盈基金依照其规章制度解除与孙胜华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驳回了孙胜华的上诉请求。
2016年2月17日,宝盈基金以孙胜华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转眼间,已过去了将近三年。近日,理财不二牛(ID:buerniu5188)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经历了一审、二审,要求的赔偿损失金额从975000元到2015000元,这起原宝盈基金督察长孙胜华起诉宝盈基金的案件,终于迎来了二审判决——基金公司胜诉。
督察长起诉基金公司要求赔200万
说起孙胜华,还得从2010年8月6日说起。彼时宝盈基金公告,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拟聘任孙胜华先生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孙胜华的履历显示,其曾在中国信达信托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英国Wyvern(China)投资银行、中国泛海控股(4.850,0.04,0.83%)集团、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法律工作。担任督察长之前,其在宝盈基金任职总经理助理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不过有意思的是,到了2016年2月17日,宝盈基金以孙胜华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随后,孙胜华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仲裁机构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并于2017年4月7日裁决驳回了孙胜华的仲裁请求。
显然,孙胜华并没有接受仲裁结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宝盈基金赔偿其工资收入损失共975000元(按照每月65000元,自2016年2月1日计算至劳动合同实际恢复履行之日,暂计至2017年5月1日为15个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孙胜华系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处于执业状态,首次执业时间为2003年8月20日。根据相关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法院指出,孙胜华身为专职执业律师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律师应当专职执业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无效,故原告诉请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及赔偿工资损失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驳回了孙胜华的请求。
孙胜华再次提起上诉。在这次上诉中,孙胜华除了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以及要求恢复履行与宝盈基金公司的劳动合同,还要求宝盈基金赔偿其工资收入损失2015000元(按照每月65000元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计算至劳动合同实际恢复履行之日止,暂计31个月共2015000元,暂计日期是指从2016年2月1日~2018年8月31日)。
争议焦点在这两方面
在这起劳动纠纷中,牛妹注意到,双方其实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两方面:一是,孙胜华作为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处于执业状态,其与宝盈基金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孙胜华是否旷工。
宝盈基金辩称,孙胜华作为专职律师,无论是广东省高院的再审判决,还是其执业地北京的大量生效判决,均认为专职律师依法不能另行兼职,其隐瞒身为专职律师的事实而入职宝盈基金公司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应为无效。
对此,孙胜华则辩称,在2010年入职宝盈公司时,即已知晓其律师身份。其虽具有专业律师执业资格,但事实上是从未开展过执业活动,仅为挂靠,在该律师事务所也从未参加过社保,未有四险一金,不存在任何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而在旷工方面,根据双方确认的《关于对孙胜华进行处罚的决定》,孙胜华在2010年11月份有16次无故未打卡、6次因故未打卡,2010年12月6日~8日出境参会未向领导报告,故宝盈基金公司根据考勤制度对孙胜华作出罚款2万元和警告的处分。
此外,宝盈基金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显示,孙胜华于2010年12月9日通过邮件回复,2010年11月16日~30日,有3次赴证监局、1次赴法院和两次参加公司会议,其余情况宝盈基金公司按孙胜华无故打卡处理。此外,孙胜华也于2010年12月23日对其2010年12月6日~8日离境出差未向领导报告作出检讨。
在这点上,孙胜华辩称,作为公司的高管,经常去股东会、董事会、证监会汇报工作,分管专户投资部、量化投资部等工作,还要去上市公司调研、接待客户,公司并不要求其强行打卡。何况这些属于单方证据,宝盈基金公司可以随意制作。
另外,孙胜华还表示,其每月工资都相同,一分不少。根据宝盈基金的《考勤管理制度》,迟到旷工是要扣钱的,但是在其工作期间公司没有扣任何一分钱。
不过法院认为,孙胜华并未提交充分的反驳证据来推翻宝盈基金公司的主张。孙胜华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规章制度,宝盈基金依照其规章制度解除与孙胜华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驳回了孙胜华的上诉请求。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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