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5 12:05 | 来源:未知 | | [基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排除货币基金后,近一年基金销售日均保有量要达到10亿规模,这对于排名后几十名的公司来说仍有不小难度,这也会督促行业去聚焦业务,做大销售规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最重磅的规定,就是建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基金销售机构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相关机构拟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该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
——除货币基金外,最近一年度基金销售日均保有量低于10亿元的,累计亏损超过实缴注册资本70%无法正常经营的,独立销售机构不以基金销售为主营业务的,证监会不予续展基金销售机构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记者李树超
2月22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基金销售机构尤其是市场现存的130家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将迎来严监管。
完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证监会组织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作为《基金法》的配套法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是基金行业的基础性规则,“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变更为“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业务监管调整为更加注重机构主体的监管,强化基金销售机构监管和机构内部控制的导向。
此次《销售办法》最重磅的规定,就是建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
《销售办法》借鉴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业务牌照续展安排,建立基金销售机构业务牌照续展制度,明确续展条件与期限,对3年期满不符合续展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不予续展。
《销售办法》规定,基金销售机构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相关机构拟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该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
《销售办法》规定了几个不予续展的量化指标:除货币基金外,最近一年度基金销售日均保有量低于10亿元的,累计亏损超过实缴注册资本70%无法正常经营的,独立销售机构不以基金销售为主营业务的,证监会不予续展基金销售机构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北京一家独立销售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排除货币基金后,近一年基金销售日均保有量要达到10亿规模,这对于排名后几十名的公司来说仍有不小难度,这也会督促行业去聚焦业务,做大销售规模。那些拿到牌照但没做业务的公司需要认真对待,行业炒作牌照的现象也会减少,牌照的价值会大幅缩水。“这些拿着牌照‘混日子’的销售机构,将面临3年一度的‘大考’,无法通过这些规范要求的就要失去基金销售牌照了。”
他说:“建立销售牌照退出制度后,有助于让市场中销售机构‘去伪存真’,实现优胜劣汰,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构建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真正为规范展业的销售机构建立更好的市场环境。”
调整多处“禁令”
强化内控和风险管理
除了对行业影响最大的退出机制外,《销售办法》相比2013年规定,在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基金销售规范方面也作了较多调整。
从基金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规定看,《销售办法》作了多处调整:2013年规定详细表述了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要求,《销售办法》新增了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推介过程也要纳入规范;将之前的“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修改为“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及其管理的基金的过往业绩”;将“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受损失”修改为“违规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等等。
在基金销售业务规范方面,也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多项禁止性规定作出了调整。其中最大的调整是,原来该项禁止性规定只针对基金销售机构,现在同时涵盖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后基金公司也需要遵循这一禁止性规范。同时,还加入了投资者适当性、基金销售不能“抢跑”、不得“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等内容。
另外,《销售办法》还针对基金销售机构展业范围做了分类监管:对于运作较为规范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是鼓励引导开展受监管的各类资管产品销售业务;独销机构则根据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水平,对展业范围进行了适度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销售办法》还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要求各类销售机构应制定并有效执行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与销售业务相匹配的内控与风险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合规风控、业务操作、账户管理、资金清算、客户服务、信息揭示、人员管理、应急处理等,并从合规风控组织保障、机构独立性、财务管理等方面对独销机构提出了专门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销售办法》增设专章,要求各类销售机构提升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这与近两年强化监管、防范市场风险的导向是一脉相承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最重磅的规定,就是建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
——基金销售机构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相关机构拟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该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
——除货币基金外,最近一年度基金销售日均保有量低于10亿元的,累计亏损超过实缴注册资本70%无法正常经营的,独立销售机构不以基金销售为主营业务的,证监会不予续展基金销售机构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记者李树超
2月22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基金销售机构尤其是市场现存的130家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将迎来严监管。
完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证监会组织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作为《基金法》的配套法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是基金行业的基础性规则,“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变更为“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业务监管调整为更加注重机构主体的监管,强化基金销售机构监管和机构内部控制的导向。
此次《销售办法》最重磅的规定,就是建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
《销售办法》借鉴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业务牌照续展安排,建立基金销售机构业务牌照续展制度,明确续展条件与期限,对3年期满不符合续展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不予续展。
《销售办法》规定,基金销售机构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相关机构拟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该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
《销售办法》规定了几个不予续展的量化指标:除货币基金外,最近一年度基金销售日均保有量低于10亿元的,累计亏损超过实缴注册资本70%无法正常经营的,独立销售机构不以基金销售为主营业务的,证监会不予续展基金销售机构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北京一家独立销售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排除货币基金后,近一年基金销售日均保有量要达到10亿规模,这对于排名后几十名的公司来说仍有不小难度,这也会督促行业去聚焦业务,做大销售规模。那些拿到牌照但没做业务的公司需要认真对待,行业炒作牌照的现象也会减少,牌照的价值会大幅缩水。“这些拿着牌照‘混日子’的销售机构,将面临3年一度的‘大考’,无法通过这些规范要求的就要失去基金销售牌照了。”
他说:“建立销售牌照退出制度后,有助于让市场中销售机构‘去伪存真’,实现优胜劣汰,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构建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真正为规范展业的销售机构建立更好的市场环境。”
调整多处“禁令”
强化内控和风险管理
除了对行业影响最大的退出机制外,《销售办法》相比2013年规定,在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基金销售规范方面也作了较多调整。
从基金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规定看,《销售办法》作了多处调整:2013年规定详细表述了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要求,《销售办法》新增了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推介过程也要纳入规范;将之前的“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修改为“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及其管理的基金的过往业绩”;将“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受损失”修改为“违规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等等。
在基金销售业务规范方面,也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多项禁止性规定作出了调整。其中最大的调整是,原来该项禁止性规定只针对基金销售机构,现在同时涵盖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后基金公司也需要遵循这一禁止性规范。同时,还加入了投资者适当性、基金销售不能“抢跑”、不得“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等内容。
另外,《销售办法》还针对基金销售机构展业范围做了分类监管:对于运作较为规范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是鼓励引导开展受监管的各类资管产品销售业务;独销机构则根据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水平,对展业范围进行了适度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销售办法》还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要求各类销售机构应制定并有效执行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与销售业务相匹配的内控与风险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合规风控、业务操作、账户管理、资金清算、客户服务、信息揭示、人员管理、应急处理等,并从合规风控组织保障、机构独立性、财务管理等方面对独销机构提出了专门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销售办法》增设专章,要求各类销售机构提升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这与近两年强化监管、防范市场风险的导向是一脉相承的。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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