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8 03:06 | 来源:未知 | | [保险]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通知》核心原则在于明确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理必须做到管理责任到人、管理制度到位、信息系统健全,建立内部合规审计监督,强化保险公司对中介渠道合作主体的业务合规管理责任。
利用业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聘任不具任职资格高管人员、虚构业务套取费用……2019年以来,因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保险中介机构屡屡成为罚单榜“常客”,亦引发监管关注。2月26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强化了险企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连带责任”,业内人士认为,其有助于保险中介更好地规范业务。
强化险企业务合规管理责任
银保监会指出,《通知》核心原则在于明确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理必须做到管理责任到人、管理制度到位、信息系统健全,建立内部合规审计监督,强化保险公司对中介渠道合作主体的业务合规管理责任。
具体来看,首先,保险公司需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如保险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岗,总部管理层应当设有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并向银保监会报备;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稳健的中介渠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控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透明;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审计制度,健全对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完善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等。
其次,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以银行、邮政、车商等保险兼业代理渠道管理为例,保险公司承担业务合规性管理责任,建立定期数据核对机制,确保保单信息真实性。而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合作的,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业务的接入、签约,明确各省级分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加强业务合法合规性考核管理。
《通知》同时明确,保险公司要完善中介渠道业务合规监督。总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银保监会报送中介渠道业务报告及数据表格电子版;每年3月1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情况内部审计报告,报告应包括保险中介渠道业务情况、风险评估情况、合规审计情况、违法违规问题处罚与整改情况以及公司认为其他应该报告的事项等,公司总经理应当在报告上签字,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开展中介渠道业务九个“不得”
作为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重要渠道,近年来,保险中介机构规模增长迅速,贡献了全行业超过七成的保费收入。
然而,在追求业务增长的同时,保险中介机构也成为行业违法违规的重灾区。在银保监系统2019年累计下发的137张罚单中,发给保险中介机构的占比过半。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利用业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聘任不具任职资格高管人员、编制虚假材料、虚构业务套取费用等。
例如四川宝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因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未按规定报告股权变更事项;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任期超过3个月;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委托未持有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四川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65万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并罚款合计26万元。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渠道主体虚构业务套取费用等违规行为亦时有发生。四川银保监局今年2月下发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某财险公司南部县支公司存在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该公司与责任人处以罚款合计15万元。
对此,此次《通知》亦明确要求,险企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介渠道业务时的九个“不得”,包括不得给予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投保人;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套取费用;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以各种方式侵占保费或骗取保险金;不得委托不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保险销售;不得编制虚假材料;不得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针对保险中介市场乱象,2018年,监管机构已先后下发《关于开展2018年保险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的通知》及《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2019年以来,对保险中介渠道的监管亦持续加码。
在市场分析人士看来,目前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占比相对较高,且市场竞争激烈,是滋生违规行为的主要原因。而强化险企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连带责任”,有助于间接制约保险中介的销售行为,进而更好的规范市场秩序。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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