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歌翻唱不“翻车” 合法再创作是价值实现前提

2019-11-01 10:32 | 来源:科技日报 | 作者:陈 曦 | [文娱]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对于世代流传、原作者已无从考证的民歌,从著作权角度来看,属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不受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歌手可以合法翻唱改编,但不得以歪曲、丑化、恶搞的方式演绎。

        近日,某知名歌手翻唱自民歌改编的《康定情歌》被起诉。虽其旋律与原版本《康定情歌》基本相同,但是在歌词上进行了篡改,而这种篡改被原始著作权人所不接受,认为是严重扭曲了原作的风格和韵味。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如由民歌《韩秀英》改编的《敖包相会》、由民间小调《孟姜女》音乐素材提炼升华的《浏阳河》近年来就经历过多起版权纠纷。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民歌就是口耳相传的民间艺术,谁都可以唱,怎么翻唱会“翻车”呢?

        民歌的创作和改编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其中一种是,创作者自己创作或者在原民歌基础上改编的歌曲,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这类歌曲的著作权属于改编民歌的作者。这其中又有词曲分别属于不同作者的情况,作曲者作词者享有对其付出劳动的部分署名的权利,在特定的范围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歌手如果翻唱或改编,需要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或者取得著作权人、音著协的授权。任何人利用已有文艺作品进行再创作,都需要首先明确所创作作品的出处,只有这样才能规避侵权,体现出对原作品的尊重。

        对于世代流传、原作者已无从考证的民歌,从著作权角度来看,属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不受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歌手可以合法翻唱改编,但不得以歪曲、丑化、恶搞的方式演绎。这是因为,一个社会群体的民间曲调虽然不属于某一成员,但又与每一个成员的权益息息相关,该民间群体中的任何成员都有维护本群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侵害的权利。

        这样看来,民歌的价值实质上包含了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别的劳动。用科学技术研究打个比方,研发某种新技术往往是由基础研究开始,经过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最后把新技术应用于生产过程。这里包含有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三种不同层次的劳动。基础研究的成果就是新概念、假说和理论,通过一系列的研发转化,在各种有关技术中体现出巨大的价值。实际上一个具体的科学技术凝聚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劳动,它的价值也应该包括在不同层次上人们所付出的劳动。

        歌曲创作和科学研究同属知识劳动,其重要特点就是它可以无偿或低成本地吸收前人的劳动成果。除了那些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和专利技术以外,对一般性的知识成果,都可以通过免费和支付少量报酬的方式获取,创作者可以在这些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和提高,从而创造出新的成果。知识劳动者在这方面所创造的价值不可估量。

        从这个意义上说,翻唱民歌是有价值的,属于经典的再创作,价值的再发现,在守法合法的基础上,应该被宽容对待。民歌曲调优美,歌词生动,易于传唱,感情真挚,它承载了民间群体的悠长历史与共同记忆。在流行神曲大行其道的今天,民歌往往显得老旧和“土味”,有歌手对其重新演绎、改编,与流行音乐结合,赋予其新的时代精神。这种翻唱让民歌重新流行起来,本是一件好事,但如不注意厘清民歌相关知识产权,会造成著作权纠纷,甚至惹官司上身。

        翻唱改编民歌不是错,错在无视和践踏他人的合法权利,而这往往为流量和变现的急功近利所致。目前,随着社交网络和视频平台的扩张,网络翻唱作品爆发增长,有必要引入区块链等新技术,以解决巨量的知识产权登记、版权查阅、内容侵权监测和确权、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等痛点,既有助于维护原创权益,也便于人们基于已有文艺作品进行再创作。文艺作品的生命在于创新,不论原创还是再创作,都要有更多的匠心与努力打造经典、再造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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