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2 07:31 | 来源:新浪财经 | | [科创板]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除了在审核开了后门,2018年9月以来在后续的运营中,苏宁云商集团服务商监管人员苏宁刘某2帮助南京利星众公司处理超量客户投诉,以此方法来保持该公司拥有苏某云商集团服务商授权资质。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苏宁云商集团产品众筹部副经理及下属在客户审核过程中,收受好处费。除此之外,苏宁云商集团的服务商监管人员帮助企业处理超量客户投诉,以保留企业获得的授权资质。3人共计收受好处费40余万元。
根据判决书显示,苏宁云商集团产品众筹部副经理王某及其下属巫某主要负责苏宁易购(9.950, 0.02, 0.20%)线上众筹业务的招商和运营工作。2018年3月以来,在引入商户时,两人放松了对南京利星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审核标准。
随后,巫某在王某授意下,办理了银行账户用于收取南京利星众公司的好处费。两人分别于2018年4月27日收取2.5万元、5月29日收取6万元、7月10日收取6万元,共计14.5万元,每次收到后均与王某平分。王某还于2017年11月27日通过支付宝收取南京利星众公司实控人谷某转账1万元,于2018年2月12日通过微信收取姜某转账3000元。
除了在审核开了后门,2018年9月以来在后续的运营中,苏宁云商集团服务商监管人员苏宁刘某2帮助南京利星众公司处理超量客户投诉,以此方法来保持该公司拥有苏某云商集团服务商授权资质。
在此过程中,谷某多次通过给现金、转账等方式给予刘某2好处费。2018年9月底,刘某二收取谷某现金5000元;2018年11月,刘某2收取谷某现金2万元;2018年12月,刘某2通过其朋友银行卡收取谷某转账12万元;2018年12月20日、24日,刘某2通过他人银行卡分别收取谷某转账3.6万元、1.8万元;2019年1月,刘某2又通过朋友支付宝收取谷某转账5万元,后转至其妹妹支付宝账户中。
2019年3月19日,苏宁易购集团监察部向公安机关报案称3人在苏某易购线上众筹业务中收受他人好处费;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并电话通知3人。当日,王某、巫某至公安机关投案;3月28日,刘某2至公安机关投案。3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分别退出9.55万元、7.5万元、30.8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2、王某伙同巫某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王某、巫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各有分工,不宜区分主从犯;但王某作为巫某的上级,地位和作用略大于后者,量刑时酌情予以区分,依法判决如下:判处刘某2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判处巫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扣押的赃款40.7万元予以没收,余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恢恢)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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