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9 09:40 | 来源:电鳗快报 |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诉讼案件主要情况1.案件当事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北新支行(以下简称“交行北新支行”)被告: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奥瑞德、秋冠光电、新航科技、七台河奥瑞德、奥瑞德东莞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19-089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方之一 涉案金额:人民币 267,403,633.6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中诉讼事项一审判决尚未执行。若最终按照判决执行,累计涉及金额 267,403,633.65 元,将对公司当期利润造成影响,最终影响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近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台河奥瑞德”)、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航科技”)、公司控股子公司奥瑞德光电(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东莞”)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龙江高院”)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北新支行(以下简称“交行北新支行”) 被告: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奥瑞德、秋冠光电、新航科技、七台河奥瑞德、奥瑞德东莞 2. 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2 月 22 日原告与奥瑞德有限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 金额人民币 2.4 亿元,授信期限自 2018 年 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利率及 利息的计付以《额度使用申请书》记载为准,约定逾期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 50%计算。同日原告与左洪波、褚淑霞、奥瑞德、秋冠光电、新航科技签订了《保 证合同》,2018 年 3 月 13 日与七台河奥瑞德签订了《保证合同》,2018 年 3 月 16 日 与奥瑞德东莞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左洪波、褚淑霞、奥瑞德、秋冠光电、新航科技、七台河奥瑞德、奥瑞德东莞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与奥瑞德有限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奥瑞德有限用其拥有的秋冠光电价值 56,000 万元人民币股权数额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费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与奥瑞德有限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奥瑞德有限用其拥有的不动产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费用承担 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8 年 3 月 13 日原告与奥瑞德有限签订了 《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奥瑞德有限用其拥有的七台河奥瑞德价值 17,000 万元人民币股权数额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费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办理 了质押登记手续;2018 年 3 月 16 日原告与奥瑞德有限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 奥瑞德有限用其拥有的奥瑞德东莞价值 3,550 万元人民币股权数额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费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2018 年 2 月 28 日,奥瑞德有限向原告申请使用额度人民币 2.4 亿元,期限自 2018 年 2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执行基准利率上浮 35%计收利息,同日原告依其 申请向第一被告发放。 贷款发放后,被告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未按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中其他约定 事项 24.2(5)要求的消除不利影响,影响了原告债权安全,故原告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宣布与奥瑞德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 到期日为 2018 年 4 月 16 日,并要求借款人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前归还全部债务本金 并结清利息,被告签收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2018 年 4 月 16 日被告未按期归还。 同时原告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12),公告显示左洪波、褚淑霞持有的奥瑞德股份已全部被法院冻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5)。 3.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宣布原告与奥瑞德有限签订的编号为 2018 贷 00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提前到期,奥瑞德有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4 亿元,利息人民币 926,729 元(2018 年 3 月 21 日至 2018 年 4 月 13 日期间,此后至清偿之日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加罚 50% 计算),本息合计金额人民币 240,926,729 元; (2)请求加倍支付判决生效后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请求法院判令左洪波、褚淑霞、奥瑞德、秋冠光电、新航科技、七台河奥瑞德、奥瑞德东莞对奥瑞德有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奥瑞德有限以其抵押的位于宾西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分别为黑(2018)宾县不动产证明第 0000290 号,黑(2018)宾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293 号对应的房产及土地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依法折价或拍卖, 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 (5)请求法院判令奥瑞德有限以其质押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松北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 4 号的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司 56,000 万元人民币股权数额、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粤莞)股质登记设字[2018] 第1800241786 号的奥瑞德光电(东莞)有限公司 3,550 万元人民币股权数额、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七)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 11 号的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17,000 万元人民币股权数额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 (6)请求判令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等全部案件受理费用。 4. 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12 月 14 日,公司收到黑龙江高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黑民初 43 号, 判决如下: (1)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交行北新支行借款本金 2.4 亿 元及利息(其中,合同期内利息,以本金 2.4 亿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9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止,按年利率 5.8725%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 2.4 亿元为基数, 自 2018 年 10 月 13 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5.8725%上浮 50%计算); (2)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交行北新支行有权以奥瑞德有限抵押的黑(2018)宾县不动产证明第 0000290、0000293 号《不动产登记证 明》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质押的(松北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 4 号、(七)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 11 号、(粤莞)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 1800241786 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3)奥瑞德、秋冠光电、左洪波、褚淑霞、新航科技、七台河奥瑞德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交行北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46,433.6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奥瑞德有限、左洪波、 褚淑霞、奥瑞德、秋冠光电、新航科技、七台河奥瑞德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中所涉诉讼事项一审判决尚未执行。若最终按照判决执行,累计涉及金额 267,403,633.65 元,将对公司当期利润造成影响,最终影响将在案件审结后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有关各方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努力达成债务和解方案,全力筹措偿债资金,努力申请免除或减少由此形成的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18 日
《电鳗快报》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热门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