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0 17:25 | 来源:企业观察报 | | [资讯]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重构公司治理体系”围绕我归纳的“4442”四组数据展开,包括从实体到程序解读四大关系、四大重构力量、四大新原则交叉创造、两大关键。...
4月12日,主题为“党组织法定地位与公司治理体系重构”的网上读书会在腾讯会议上的重湖书院举行。此次读书会是浦江法治论坛云读书会系列的第五讲,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曹志龙主讲,同济大学法学院朱国华教授主持,主办单位有同济大学经济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浦江法治论坛秘书处、浦江法律服务联盟、中国上市公司合规战略联盟、中国人民大学上海校友会法律专业委员会、沪上法律湘军微群。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马跃进、武汉科技大学副教授林红珍、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副所长丁继华、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姚瑶、中国网中国商务频道中外商汇栏目主编王强、企业观察报记者何秋红、浦江法治论坛相关工作人员、同济大学法学院学生、律师以及其他感兴趣人士共7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据悉,曹志龙律师是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领军人才。兼任华东政法大学特聘教授、八方律师联盟主席,全国律协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民事专业研究委员会委员、公司法专业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咨询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黄浦区人大代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涉外法律服务团成员等社会职务。
曹律师的分享分为两个板块,第一个板块是“对党组织法定地位的认识与理解”,第二板块是“基于党组织法定地位如何重构公司治理体系”。第一板块“对党组织法定地位的认识与理解”围绕我归纳的“7343”四组数据展开,包括七大基本关系、三法治一体建设、四个基本判断、党组织法定地位的三维解读。第二板块“重构公司治理体系”围绕我归纳的“4442”四组数据展开,包括从实体到程序解读四大关系、四大重构力量、四大新原则交叉创造、两大关键。
第一板块
首先是法律人必须研究的七大关系,分别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神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心的关系、人与人民的关系、法律主体之间各种法律关系、党组织与三会一层的关系。曹律师指出,“道法自然”、“师法自然”,我们许多的理论都来源于已有的行为和客观的世界,我们对自然世界的认识会影响我们的思维。人与神的关系研究自古便存在,在不同的宗教中人与神的关系也不同,了解人与神的关系本质也有利于我们界定思维的边界。儒学中有很多关于人与人的关系的论述,比如“仁者爱人”,“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等等。人与心的关系中也是我们法律人应当关注的,比如阳明心学中的“致良知”和“知行合一”,“不忘初心,方得始终”等等。在政治生活中,人民具有重要的地位,我们要非常重视人与人民的关系的研究。法律主体之间各种法律关系带我们进入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是我们研究党组织法定地位和公司治理体系重构的基础思维方法。当下普遍关注的公司法中党组织与三会一层的关系,需要我们法律人研究透彻、清楚,并有效运用。
然后是三法治一体建设,目前我国正在推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三法治一体建设是党组织法定地位的理论基础和客观背景。十九大报告中同时提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也是我们研究党组织法定地位的基础背景。曹律师指出,法治国家从整个国家的战略高度出发,法治政府首先应是法治党组织的建设,法治社会的建设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三者有机统一。对企业来说,应该做到“依法治企”与良法善治。
再次是四个基本判断,分别是从党组织地位到党组织法定地位聚变,我认为党建就是生产力,从全覆盖全规范到全统领,践行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的统一。党组织法定地位更加突出“法定”,不仅要求党规的法定,还要求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公司章程的法定,对于公司来说,公司章程中党组织法定地位尤其重要。除合法性以外,党建也有其合理性,党建有助于公司实现公司愿景与宗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责任承担、政企关系改善、优化营商环境等等。
最后是党组织法定地位的三维解读,曹律师分别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角度来解读。宏观上要从党的治理、全面从严治党来看待;中观上,各省市国资委发布了很多加强党组织法定地位的政策文件;微观上,要注重企业的章程或者与党组织有关的规则的梳理和完善。三个维度上下贯通,相互融合。
第二板块
首先是实体到程序解读四大关系——党组织与三会一层。曹律师指出,营商环境是一种宏观的认识,但落实到具体,一定是在行为等具体的安排上。这其中就有党组织与三会一层的关系,包括党组织与股东会、党组织与董事会、党组织与监事会、党组织与经理层的关系,这四大关系会直接影响到对外部营商环境的感受与评价。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不同企业中党组织和股东会的关系不同,在国有企业中,股东会和党组织之间是互相支持的关系,在其他企业中,不同的股东可能有不同的党组织,在进行表决时,就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组织与公司股东会的问题,应该及时上报,寻求组织内部的解决。
党组织与董事会的关系安排有这样几个维度,一是制度安排,包括章程和其他内部制度;二是争议处理,比如同一个人既是党委委员又是董事的双重身份,由于党组织的集中表决和董事义务,可能会导致其做出不同的行为。曹律师认为,党组织形成决议之后,虽然有个人意见但应当服从集体决议。
党组织与监事会的关系,核心在于谁监督谁。曹律师认为,监事会处于股东会下,主要监督董事会,不能监督党组织。党组织与监事会的功能的发挥应当是同向的,共同推动企业的发展。实践中应当保护党组织和监事会的知情权,以便于其更好的行使其他权利。
党组织与经理层的关系也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管干部与人事管理之间的边界也是需要通过规则予以界定和明确的。
曹律师指出,解决四对关系的关键在于路径的设置,需要做好四个方面,分别是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安排,依据制度而做出的流程安排、会议中的议程安排,组织上的保障,职能上的分工。
然后是四大重构力量,包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各司其职指到位而不越位,面对不断更新而又纷繁复杂的制度,曹律师提出手册化管理的方式,不同的人员重点了解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各负其责不仅要求知道职责,更要求履行职责,要求人员具有法律思维、经济思维和管理方法。协调运转进一步提出和谐的要求。有效制衡是指党组织领导董事会监事会在整个流程中相互制衡。
上述内容中,曹律师提出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接下来,曹律师提出了解决党组织的法定地位与公司治理体系重构的方法。
再次是四大新原则交叉创造,分别是民主集中制议事原则,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治原则,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原则,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双核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下,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治原则是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原则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双核心原则要求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最后是两大关键,指一套机制和一套体系。一套机制是指以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以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为原则,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一套体系是指借助互联网与大数据,培养法律思维、依法治企,构建以章程为制度核心、以流程、组织、职能组成、ACE动态企业法律风险体系。
最后,曹律师总结到,理解党组织法定地位和公司治理体系重构,要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做系统的研究。已有的公司体系有需要变革的地方,公司治理体系重构要最终做到同向发力,符合公司愿景。
读书会中,各位专家学者也进行了热烈的交流。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马跃进教授谈到,这次讲座让人醍醐灌顶,并问到国有企业中的一把手制度的现状和未来。曹律师回答到,目前的现状是董事长兼任党委书记的情况较多,同时也有总裁担任党委副书记的情况,形成党委领导下的三会一层格局这一现状将会继续加强。将来这一制度会逐步完善,特别是对一把手制度会增加方方面面的监督,以防范风险的发生。
武汉科技大学林红珍副教授谈到,这一次讲座让她受益匪浅,近几年有很多学生对党组织和公司治理这方面很感兴趣,这一方面将来会受到更多重视。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姚瑶提问到,国企分类改革将国企分为功能类、保障类、竞争类,不同类型的国企在党组织权限上的区分如何进行。曹律师回答到,不同的国企有不同的职能,功能类和保障类国企更多肩负社会责任,竞争类国企要参与市场竞争,要倾向于资本的运行规律。但无论哪一种国企,都没有超出已有的法律体系,都需要做到依法运行。
最后,朱国华教授做总结致辞,他对曹会长的两次精彩分享表示感谢,也感谢大家对浦江法治论坛的支持。他指出,读书会是浦江法治论坛交流的平台,以后也将继续做下去。本次读书会在收获和喜悦中圆满落幕。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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