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30 02:26 | 来源:电鳗快报 |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近些年广州麦优与消费者之间的诉讼不断。有消费者质疑其在广州麦优运营的天猫商城的“汤臣倍健官方旗舰店”购买的汤臣倍健蛋白质粉未取得特殊膳食食品的生产许可,产品属于...
《电鳗财经》文/刘云峰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汤臣倍健”)为通过直接供应链管理及协同效应,提升整体渠道的营运资本效率,公司决定将通过增资方式来增强对广州麦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麦优”)的控制权。
据悉,广州麦优正处于高速成长阶段,其团队业务正不断扩展中。但随着该公司的不断发展烦恼也随之而来,《电鳗财经》注意到,近些年广州麦优与消费者之间的诉讼不断。有消费者质疑其在广州麦优运营的天猫商城的“汤臣倍健官方旗舰店”购买的汤臣倍健蛋白质粉未取得特殊膳食食品的生产许可,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麦优给予十倍赔偿。
增资广州麦优提升渠道营运效率
2020 年 7 月 29 日,汤臣倍健与广州佰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佰捷”)、兰俊杰、广州麦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麦盟”)签署了《关于广州麦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广州麦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麦优”)拟增资人民币 8500 万元,其中汤臣倍健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8000万元,占增资完成后广州麦优注册资本的 80%;广州佰捷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占增资完成后广州麦优注册资本的5%。
广州麦优官网显示,该公司成立于 2011年,围绕“互联网+健康管理”的战略,旗下运营的项目有汤臣倍健线上渠道代理,致力于微信平台、APP开发运维的项目。其中,汤臣倍健品牌全线产品的线上销售及代理是该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之一,包括天猫,淘宝、京东、唯品会、网易考拉,小红书等所有线上销售平台的直营店铺、专卖店、专营店等均由广州麦优负责直接运营或授权代理分销。
广州麦优作为汤臣倍健品牌电商渠道总经销商,助力“汤臣倍健”品牌搭建并开启了在线上渠道的布局,逐步建立起较完善的电商运营体系。广州麦优在电商运营中积累并形成了包括营销推广、用户运营、IT建设、仓储物流、新媒体投放、数据分析等综合能力,同时搭建了完善的全网分销网络,凭借优秀的运营能力不断提升了汤臣倍健品牌在电商渠道的市占率,广州麦优也成为各电商平台健康行业综合运营及服务企业之一。
汤臣倍健指出,电商渠道逐渐成为中国消费行业增长新引擎,公司通过增资控股广州麦优使双方成为目标一致的利益共同体,对汤臣倍健品牌年轻化、电商品牌化战略的实施将起到重要作用。有助于汤臣倍健进一步完善在电商渠道的布局,推动公司加快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全链数字化系统建设,构建从会员数字化到媒介投放数字化再到电商数字化的路径。
据悉,交易完成后汤臣倍健可进一步向电商渠道下游延伸,实现从产品研发、生产、营销端直到消费者端的全链路一体化,全面、即时的运营和用户数据等将助推公司数字化发展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广州麦优正处于高速成长阶段,其团队业务正不断扩展中,此次增资将增强汤臣倍健面向未来的电商人才储备。同时通过直接供应链管理及协同效应,提升整体渠道的营运资本效率。
所售蛋白粉引消费者质疑对簿公堂
涉案产品信息
《电鳗财经》注意到,近些年随着广州麦优的快随发展,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增多,曾多次与消费者对簿公堂。其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号为(2020)粤01民辖112号的裁定书极具代表性,该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在天猫商城的“汤臣倍健官方旗舰店”(注册公司为:广州麦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旗舰店官网汤臣倍健蛋白质粉水果味600g儿童男女营养免疫力”16盒,价格为313.20元/盒,共计花费5011.20元。原告收到涉案食品后发现,涉案食品标签上标注“食用方法及建议食用量:3岁及以上儿童、青少年,每日1次,取1勺蛋白质粉(约15克),配料:大豆分离蛋白、结晶果糖、综合果汁粉、磷脂”,因此涉案食品应属于“婴幼儿辅助食品”。
原告诉称根据涉案食品标签上标示的生产许可证编号(SCl2744040400094),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上查询后却发现,涉案食品并没有取得“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根据《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婴幼儿辅助食品包括37月-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辅食营养补充品》(GB22570—2014)。《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二条规定,辅食营养补充品指“一种含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的补充品,其中含或不含食物基质和其他辅料,添加在6月-36月龄婴幼儿即食辅食中食用,也可用于37月-60月龄儿童”。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申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其类别名称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类别编号为3001;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类别编号为3002;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类别编号为3003。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我国对于5岁以内的儿童食用的辅助食品即婴幼儿辅助食品执行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在商品详情页面中标注的名称为“儿童蛋白质粉”,且被告天猫店铺的网页宣传中注明“适用人群:儿童”,涉案产品标签上标注“3岁及以上儿童”可以食用。《GBl4880—2012问答》中将“儿童”定义为“己满36个月但不满15岁的个体”。那根据涉案产品外包装及网页宣传来看,3岁(己满36个月)-5岁(60个月)以上儿童极有可能成为饮用主体。但涉案产品未取得特殊膳食食品的生产许可,故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依照相关法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广州麦优给予十倍赔偿,要求被告退货并退还购物款5011.2元,同时增加赔偿50112元,共计55123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将上述案件全部卷宗材料移送广州互联网法院,目前该案仍在审理当中,《电鳗财经》将对广州麦优的后续发展以及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持续予以关注。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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