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违法遭罚 编制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2021-02-23 08:14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未知 | [保险]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阎元军(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孟爱东(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车险部经理)、徐绍青[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银保监会网站20日公布的河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冀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编制或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阎元军(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孟爱东(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车险部经理)、徐绍青[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第三营业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河北银保监局对人保财险衡水市分公司处25万元罚款;对徐绍青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孟爱东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对阎元军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中国人保财险官网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的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C Group)的核心成员和标志性主业,是国内历史悠久、业务规模大、综合实力强的大型国有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居全球财险市场前列。公司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2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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