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用于股票交易

2016-08-09 11:16 | 来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新三板]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
 

  8日,沪指收盘升近1%收复3000点,权重板块表现强势,题材股相对低迷。截至收盘,上证综指上涨0.93%,收报3004.28点;深成指上涨1.22%,收报10468.89点。

  当天,沪深两市净流入资金200.82亿元。其中,1819家上市公司获资金净流入,839家公司出现资金净流出。沪股通资金净流入9.83亿元,连续两日大额流入;港股通净流入1.54亿元,连续四日净流入,累计净流入17.61亿元。

  当天,全国股转系统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简称问答)的通知。问答提到,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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