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升级 评分结果将影响新业务试点

2018-01-09 12:01 | 来源:未知 | 作者: 姜鑫 | [新三板]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金融严监管节奏下,股转系统对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再出重拳。
金融严监管节奏下,股转系统对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再出重拳。
 
1月5日,股转系统官网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公告,并明确了评价结果运用安排。
 
股转系统表示,全国股转公司针对主办券商作出差异化制度安排:未来我司选择主办券商参与新业务或新产品优先试点、配合我司的市场建设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承办我司活动、作为专题调研对象等),以及开展机构业务现场检查工作,将以上年度年评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于每季度评价结果反映出某类业务存在突出问题的主办券商,我司将其作为重点培训对象,强制要求其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对于月度评价排名靠后的主办券商,我司将要求其报送自查报告,并可视自查情况,进一步对其进行工作谈话,提醒其注意提高执业质量。
 
据了解,《评价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8年度(2017年5月~2018年4月)评价将根据《评价办法》施行前后新老办法各自适用的评价期分段计算(即规则正式施行的2018年2月开始适用《评价办法》,2018年2月之前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并经加权平均计算以及年度评价调整项调整后得到年评结果。
 
2016年1月29日,股转系统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对在评价期内已取得推荐、经纪或做市业务备案函的所有主办券商进行执业质量评价。当年4月1日,针对主办券商的执业质量评价将正式实施。至此,主办券商不但将被分类评级,不合规的行为甚至面临扣分。就在实施前夜,新三板列出了针对券商的35项负面行为清单,涵盖受理材料、申请挂牌、内核、督导、做市等方方面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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