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市场交易制度继续完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与中国结算公司近日联合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暂行办法》,明确五种特定事项将通过线下渠道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完成。
这五种特定事项包括:与挂牌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股份转让,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挂牌公司,股东间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以及行政划转挂牌公司股份。
同时,《暂行办法》还对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在转让价格、股份性质、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明确了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的职责分工及与转让双方的权责关系;提出了业务的具体办理流程,以及对相关申请材料的要求。
全国股转公司负责人介绍,发布《暂行办法》是为了配合全国股转系统交易制度改革,满足市场参与人并购重组等特定事项协议转让需求,同时规范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行为。
关于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价格,《暂行办法》约定,股份转让双方可以就转让价格进行协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价格不低于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无收盘价的,应当以最近一次发行价格、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格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等为参考,合理确定转让价格。
从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的发展阶段和股权结构看,新三板市场股权转让的需求更为多元,除普通的二级市场交易型投资者的交易需求外,收购、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大额定向转让需求也占到相当份额。
上述负责人表示,针对此类不宜通过或无法通过交易系统完成的协议转让需求,给市场相关主体提供适宜的实现途径,一方面可以支持企业合理的资本运作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相关转让行为对二级市场交易造成冲击,有利于维护新三板二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市场人士认为,《暂行办法》关于五种股份转让事项的特定规定是对新三板市场交易制度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市场参与者的交易需求。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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