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福汽车保险销售被罚38万:利用业务为他人牟取利益

2018-06-26 10:18 | 来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保险]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江苏保监局决定责令其改正,并处27万元罚款,两名相关责任人共计处罚11万元。

  新浪财经讯 6月25日消息,江苏保监局今日公布对于益福汽车保险销售的行政处罚书。益福汽车保险销售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二、未建立专门账簿记载手续费收支情况的行为,三、未为代理人办理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的行为。江苏保监局决定责令其改正,并处27万元罚款,两名相关责任人共计处罚11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书原件:
 
  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7号
 
  苏保监罚〔2018〕47号
 
  当事人:江苏益福汽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如皋九华营业部
 
  地址:如皋市九华镇锦绣路1号
 
  主要负责人:缪霞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017年6至9月,中国平安(58.270, -1.52, -2.54%)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通过你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95.33万元,涉及手续费共计105.93万元。
 
  二、未建立专门账簿记载手续费收支情况的行为
 
  你公司存在无专门台账登记手续费收支的情况。代理手续费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代理人,代理人领取后也无签字确认。
 
  三、未为代理人办理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的行为
 
  截至2017年9月11日,你公司未为已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张某某、吴某某等人办理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涉及保单的相关资料、财务凭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21万元罚款。
 
  上述未建立专门账簿记载手续费收支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5万元罚款。
 
  上述未为代理人办理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处27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3.600, -0.10, -2.70%)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8年6月19日
 
  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9号
 
  苏保监罚〔2018〕39号
 
  当事人:单红燕
 
  身份证号:32061119871001****
 
  住  址: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转水村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江苏益福汽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如皋九华营业部(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017年6至9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通过该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95.33万元,涉及手续费共计105.93万元。
 
  二、未建立专门账簿记载手续费收支情况的行为
 
  该公司无专门台账登记手续费收支情况。代理手续费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代理人,代理人领取后也无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涉及保单的相关资料、财务凭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你提出申辩意见,我局复核决定对你减轻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你时任该公司负责人,对此行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处7万元罚款。
 
  上述未建立专门账簿记载手续费收支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你时任该公司负责人,对此行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处4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处1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8年6月19日
 
  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4号
 
  当事人:张红彬
 
  身份证号:32062219700425****
 
  住  址:江苏省如皋市白浦镇康庄村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江苏益福汽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如皋九华营业部(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6至9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通过该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95.33万元,涉及手续费共计105.93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涉及保单的相关资料、财务凭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对此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8年6月19日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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