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辽宁分公司拒绝并妨碍监管被罚款10万元

2018-07-03 10:58 | 来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保险]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实际上在今年年初,保监会提到,浙商财险存在涉及业务、人员聘任、内控管理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并向浙商财险开出202万元的罚单。
  

    近期,辽宁保监局下发的辽保监罚〔2018〕14号处罚函显示,经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7年9月11日至2017年12月12日经营期间,该分公司违反中国保监会监管函〔2017〕23号有关禁止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和再保险分入业务)之规定,签发新保单承保非车险新业务85笔。
 
  上述处罚函表示,时任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王刚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非车险新业务明细及业务档案、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辽宁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上述拒绝、妨碍监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罚款10万元;决定对王刚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实际上在今年年初,保监会提到,浙商财险存在涉及业务、人员聘任、内控管理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并向浙商财险开出202万元的罚单。
 
  具体来看,一是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保监会表示,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笔保证保险业务,保额均为5.73亿元。根据浙商财险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单一风险单位即每笔私募债占比超过《保险法》规定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二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年期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时,在仅有一年期货币债券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的情况下,采取连续出具两张一年期保单的方式承保,违反了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产品管理的规定。
 
  三是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保监会表示,浙商财险人为调整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例如,2016年12月30日,浙商财险在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中删除了5笔赔案估损数据,其目的是为了在2016年底的准备金评估中完全不反映上述赔案的影响。人为调整估损和删除估损数据两项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16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少提3.66亿元。
 
  四是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保监会提到,自2016年6月起,孙大庆在未获得保监会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参加并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浙商财险总公司领导身份在OA中持续多次签批文件等。
 
  五是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保监会表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理赔系统方面存在未决估损金额调整的相关设置存在漏洞、对于超时延迟立案情况未进行强制立案的相关设置等问题。
 
  据证券日报e保险统计,今年在受到处罚的众多险企中,除浙商财险之外,已经有5家险企因为对抗、妨碍监管受到重罚,妨碍银保监会依法监督检查的具体事项包括:不如实向检查组提供产说会所使用的真实课件、险企员工“偷拍”检查资料发送至公司微信工作群、拒绝向监管机构提供资料等。
 
  例如,近期,福建保监局下发的闽保监罚〔2018〕31号处罚函显示,经查,在福建保监局对某险企漳州中支开展现场检查期间,该险企存在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一是该公司工作人员郭某、销售人员李某通过公司微信工作群发布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信息;二是该公司工作人员吴某未经检查人员同意,擅自对检查工作资料进行拍照,发送至公司微信工作群,并发布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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