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金以贷收费名目令人眼花缭乱 触及监管之红线

2018-08-06 10:52 | 来源:未知 | 作者:刘逸伦 王继伟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5月25日,上海银监局对中银消费金融做出了合计13868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因是中银消费金融于2016年7月办理部分贷款业务时存在“以贷收费”行为。

  面对备受争议的“以贷收费”行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消费金融”)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于2017年7月左右,中银消费金融按照监管要求已取消了各种收费项目,”但据《投资者报》记者了解,中银消费金融的地方中介渠道商仍以“外访费”、“手续费”等名目收取费用。此举不仅触及了监管红线,地方中介渠道商乱收费的乱象也严重影响了客户体验。
 
  以贷收费
 
  5月25日,上海银监局对中银消费金融做出了合计138.68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因是中银消费金融于2016年7月办理部分贷款业务时存在“以贷收费”行为。
 
  中银消费金融的相关负责人告诉《投资者报》记者,“在早期扩张时期,中银消费金融的确存在以‘外访费’、‘动用费’等名目乱收费的现象。在监管未明确严禁收取相关费用的时期,行业中各金融公司均默认以额外服务赚取费用的做法。在2017年7月左右,中银消费金融按照监管要求已取消了各种收费项目。”
 
  但经《投资者报》记者了解,在中银消费金融的贷款业务中,直到如今仍有地方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
 
  一位中银消费金融的借款者表示,今年7月,其在河北邢台清河县中银消费金融办理贷款业务,签约前接到工作人员电话,对方称,需要额外缴纳300元“外访费”,还需收取6%的手续费,需以现金支付不支持转账,同时还称,去银行面签时要统一口径,不能说被收取相关费用。记者联系到这位河北邢台清河县借款者,但截至发稿前,该借款者并未提供更多证据。
 
  除了“外访费”、“手续费”,记者还得知中银消费金融有地方中介渠道以“包装费”为由向借贷者收取“砍头息”。家住四川绵阳的李先生,经营小本生意需要扩张紧急用钱,由于以经营性借贷需要较高资质,中介机构易贷网夏某建议李先生以“装修房屋”消费贷款的名义进行借款。在中银消费金融成功借款10万元后,却被收取3%的贷款“动用费”、约4000元左右的“包装费”、20%的“手续费”,并要求现场结清。
 
  就此情况,中银消费金融负责人回复记者称,首先该借款人借款不一定是在公司正规合作渠道机构处办理相关业务,有些中介机构并不只为中银消费金融公司获客,还会同时进行其他消费金融公司获客业务;其次若该网友在中银消费金融正规合作机构处办理相关业务的话,可向公司客服进行举报,公司将会有排查行动和相应的处罚机制。
 
  渠道商乱象
 
  据中银消费金融负责人称,中银消费金融在全国有27个区域中心,直接网点达200多家,各地均有不同的渠道外包商,具体数字一直在动态调整中。中银消费金融只将“获客”部分外包给各地的渠道商,但信审、放款等风控行为以及贷款的核心过程仍由中银消费金融来把控。
 
  某地中银消费金融的代理商对记者表示,中银消费金融在线下没有单独的门店,因此,所有需要在中银消费金融平台上贷款的客户必须通过中介公司代为申请。
 
  据悉,中银消费金融与各地代理商签署了代偿协议,即中介机构若成为中银消费金融的代理商需要交纳一笔“交付保证金”,若发生坏账,中介公司则需要代偿,中银消费金融将直接扣除部分保证金,以避免高坏账率。在这一代理商模式中,中银消费金融会从贷款客户那里收取2%~3%的手续费,用于支付给代理商作为佣金。
 
  业内人士称,这种“代理商模式”由于将坏账风险和获客压力转嫁给了代理商,其给予代理商3%的佣金根本无法使代理商摊薄坏账保证金损失、营销和人员成本,更不用说盈利,因此代理商会自行以各种名目进行收费。
 
  郎迈金服是中银消费金融在山东两家代理商之一。据郎迈金服的李主管称,郎迈金服在山东共有两家公司,全部只与中银消费金融一家消金公司合作。中银消费金融产品比较单一,只有大额房贷和保单,一般贷款额度在10万元~40万元,目前中银消费金融会根据客户的月供水平和保单的缴费来确定贷款额度。客户下款立马返给信贷经理2.5个点,加上存量业务的返点,每个信贷经理每获一个客户贷款单子最高可得3.9个点的佣金。
 
  同时中银消费金融对这家代理商的要求是客户在贷款后的前3个月中不能有逾期,不能有资质不够的客户,一经发现,立即处罚。李主管称,“现在消费类贷款本来就不好做,只有中银消费金融一家还能做得长点。”
 
  纠纷频发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王德怡律师认为,中银消费金融收取的“贷款动用费”实质上就是“砍头息”,收取“砍头息”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一条例。《合同法》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以上述借款人为例,其所还金额应为扣除外访费300元和扣除6%手续费后的本金,再以扣除后的金额计算利息进行还款。
 
  现今生效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并未对相关收费明细有具体规定,因此无法界定消费金融公司提供服务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是否妥当。业内人士称,此次上海银监局对中银消费金融的严处罚措施与上海金融严监管的大背景分不开,上海银监局对辖内金融机构的监管总体来说较为严格,中银消费金融是上海惟一一家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因此出现了“2017年最赚钱的消费金融公司中银消费金融今年领到了业内最大罚单”的情况。
 
  对于此现象,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应慧鹏律师认为,“有关部门应针对消费金融公司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收费明细,让消费金融公司合法收费,让贷款者明明白白付费,此举既能促进金融消费市场的发展又能保护贷款者的合法利益。”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关于中银消费金融的民事纠纷共7564起,利用关键词搜索其中涉及“动用费”的民事裁决已有1980起,经记者粗略统计,每月在各地法院都会有十几起关于中银消费金融“动用费”的民事裁决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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