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武汉中支被罚82万:给予投保人合约外利益

2018-10-23 13:55 | 来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10月22日消息,河北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因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


      10月22日消息,河北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因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车险费用核算不真实的行为,河北保监局决定对太保产险武汉中支责令改正,罚款60万元,对当事人廖斌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当事人胡书钦警告并罚款15万元,对当事人余辉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关于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16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武汉中支)

  营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

  负责人:余辉

  当事人:胡书钦

  身份证号:42060119710915XXXX

  职务:时任太保产险武汉中支总经理(任职期间2017年1月至11月21日)

  住址: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建锦路3号

  当事人:余辉

  身份证号:36042819860105XXXX

  职务:时任太保产险武汉中支总经理(任职期间2017年11月22日至今)

  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金山大道187号

  当事人:廖斌

  身份证号:42010719780127XXXX

  职务:时任太保产险武汉中支电网销业务部负责人

  住址: 武汉市江岸区安静村2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太保产险武汉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保产险武汉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太保产险武汉中支为推动车险电网销业务发展,购买实物礼品、积分卡、加油卡等赠送投保人,涉及金额1256.5万元。

  时任太保产险武汉中支总经理胡书钦(任职期间2017年1月至11月21日)、总经理余辉(任职期间2017年11月22日至今)、电网销业务部负责人廖斌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二、车险费用核算不真实。2017年9月,太保产险武汉中支将21笔车险业务费用在货物运输险业务宣传费科目报销,涉及金额100万元。

  时任太保产险武汉中支总经理胡书钦(任职期间2017年1月至11月21日)、电网销业务部负责人廖斌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业务推动方案、系统截屏、赠送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太保产险武汉中支责令改正,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廖斌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胡书钦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余辉撤销任职资格。

  上述车险费用核算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太保产险武汉中支责令改正,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廖斌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胡书钦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保监局

  2018年10月16日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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