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贪污受贿违规取得加拿大国籍 中船重工七一八所原所长被查

2018-12-25 10:26 | 来源:未知 | 作者: 朱万平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除此之外,卜建杰的另一条违纪违规行为引人注意:违反组织纪律,违规取得加拿大国籍,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12月24日,据河北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原党委委员、所长卜建杰被立案审查调查。依据有关规定,经省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卜建杰开除党籍处分,建议取消退休待遇。通报还称,卜建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将单位部分收入记入法定账簿,形成账外资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除此之外,卜建杰的另一条违纪违规行为引人注意:违反组织纪律,违规取得加拿大国籍,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卜建杰出生于河北省一个农民家庭,在国家的大力培养及个人努力下,卜建杰曾在上世纪90年代赴荷兰、加拿大深造,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但最终因为“理想信念丧失,贪欲膨胀”而毁了自己。

  丧失理想信念贪欲膨胀

  河北省纪委监委的通报中写道:卜建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贪欲膨胀,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违纪违法事实主要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1954年,卜建杰出生在河北唐县一个小山村里。1982年1月,卜建杰大学毕业后,被分配至七一八所,在他七一八所工作期间,卜建杰在1983年被所里聘为助理工程师,1987年又被聘为工程师。

  1991年,卜建杰被选赴荷兰代尔夫特工业大学深造。2001年1月,七一八所组成新一届领导班子,47岁的卜建杰成为七一八所所长。

  资料显示,卜建杰所在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隶属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创立于1966年,总部位于河北省邯郸市,在天津市北辰区有分部,占地总共约90万平方米,是集科研开发、设计生产、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国家级科研单位。

  针对卜建杰被查一事,12月24日下午,记者致电七一八所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但未获回应。

  违规取得加拿大国籍

  卜建杰不仅涉嫌贪污、受贿,还存在违反组织纪律,违规取得加拿大国籍,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

  那么,违规取得外国国籍应该如何认定呢?此前,《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了一起典型案例。2013年10月,A省国有银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中共党员姜某与妻子离婚,其女在澳大利亚留学长达10年,并于2014年12月加入澳大利亚国籍。因其女一直与母亲共同生活,姜某并未将女儿加入外国国籍一事在60日内向组织报告。而姜某未向组织报告女儿、再婚妻子赵某移居国(境)外情况,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行为。

  2016年2月,姜某被提拔为银行党委书记、副行长,在组织考察过程中,姜某未向组织说明女儿移居国外情况,仅说明“自己已离婚,现在单身,女儿跟母亲共同生活”。姜某作为A省国有银行副行长,属于该《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掌握重大商业机密或其他重大机密的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规定,姜某夫妻离异,女儿移居澳大利亚,不能继续担任副行长职务,更不能提拔为银行党委书记。

  2016年6月,姜某与他人再婚。2017年1月,姜某以企业家投资移民名义申请本人和新婚妻子赵某在新西兰的永久居留权。姜某在所递交的移民申请材料中,隐瞒了自己在省国有银行任职的事实。2017年3月,姜某、赵某获得新西兰移民签证,取得了新西兰永久居留权。

  姜某未经组织批准,违规取得新西兰永久居留权,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行为。

  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怎么处罚?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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