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张“1号罚单”揭示银行违规套路:楼市依赖、乱收费及悍然造假

2019-01-22 10:19 | 来源:未知 | 作者:张歆 | [银行]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对于很多商业银行而言,每年1月份不仅有年终奖以及与之“佩奇”(配齐)的诗和远方,还可能有眼前的罚单。

       对于很多商业银行而言,每年1月份不仅有年终奖以及与之“佩奇”(配齐)的诗和远方,还可能有眼前的罚单。
 
    记者注意到,截至昨日,已经有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共计开具了20张“2019款”罚单(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是在2019年),其中8张是各地的“1号罚单”。从“1号罚单”公示出来的信息来看,楼市信贷路径依赖、乱收费、同业业务违规以及造假等行为依旧是银行业信贷违规的痼疾。
 
    首付贷套路依旧
 
    在个贷环节,由于监管部门对于按揭贷款的杠杆率已经有了明确的上限标准,因此,部分贷款人和中介机构将主意打到首付上,由此催生出“首付贷”的概念。近年来,屡有商业银行的消费贷、经营贷等各种信贷变形为首付贷的消息爆出,而监管部门对此的打击也是毫不手软。从8张“1号罚单”揭示的违规手法来看,该类行为赫然在列。
 
    银保监会阳江监管分局1月4日作出的处罚决定显示,某国有银行的阳江分行因“消费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20万元。
 
    虽然从案由来看,这似乎是一起简单的消费贷业务违规行为,但从行政处罚依据来看,违规行为实际还是暗藏了“首付贷”的套路。
 
    罚单公示的处罚依据包括,《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该项条款要求贷款人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关于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管理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第一条——该项条款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贷前交易背景真实性调查,从交易价格、借款人消费需求、消费意愿与动机等维度多方查证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严禁个人消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投资以及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款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则强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并对违规行为予以追责。
 
    在8张“1号罚单”中,违反审慎经营的不仅有涉房贷款违规,还有其他业务类型的信贷违规。1月9日,广东某农商行因“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30万元,其违规行为被指尽职调查不充分。
 
    乱收费痼疾犹存
 
    虽然多个监管部门联合打击,但部分商业银行乱收费、存贷挂钩的“痼疾”犹存,在8张“1号罚单”样本中,乱收费也未曾缺席。
 
    六安银保监分局1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显示,安徽某村镇银行“存在向客户转嫁成本问题”被罚款20万元。根据监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事实上,2018年的罚单也显示,乱收费违规行为在多地发生。
 
    例如,山西某农商行因“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开展信贷业务不审慎,相关高管被警告和罚款。黑龙江某农商行也因“向借款人转嫁成本股东股权管理不合规”被罚款50万元。陕西银监局2018年4月份开出罚单,某城商行西安曲江新区支行因“未按照规定承担抵押物评估和登记费用,转嫁经营成本”被罚款10万元。此外,还有部分银行因为“存贷挂钩”、“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等违规行为收到监管罚单。
 
    近年来,监管部门一直要求商业银行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监管部门提出,银行业要坚决治理“干活不弯腰”、“坐地收钱”现象,引导银行业主动减费。
 
    2018年,有区域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针对不当收费行为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责令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对银行业机构处以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警告并处罚款。
 
    同业违规遭重罚
 
    今年首张“2019款”罚单诞生于1月3日,由大庆银保监分局作出。某农商行人员因对该行违规办理同业业务负直接责任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此外,该行另两位负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员工也分别被“取消董事长、董事任职资格10年”、“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0年”。
 
    结合大庆银保监分局去年对该行作出的处罚决定来看,银行自身因为“违规办理同业业务”被罚款1000万元;其3家关联农商行分别被罚700万元、700万元和600万元。
 
    事实上,同业业务违规是2018年以来监管的核查重点之一,之前很多的“潜规则”——例如隐性担保、借同业资管通道违规处置不良资产等行为也浮出水面。
 
    银保监会2018年的第1号“银保监银罚决字”罚单针对的就是某股份制银行“同业投资接受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等12项违规,该行被罚款5870万元。
 
    造假违规铤而走险
 
    对于经营“信用”的商业银行而言,诚信无疑本应该是底线。但是,从2019年“1号罚单”来看,8张罚单中曝光了3家银行造假,其占比不可谓不高。
 
    某国有大行的滁州分行因重要考核节点虚假发放贷款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冲时点(重要考核节点)揽储并不鲜见,甚至于最受欢迎的“4+9银行口子”就是指来自于四大国有银行和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短线资金需求。不过,冲时点虚假发放贷款的行为者相对较少。
 
    “这或许是基层银行为了完成内部放贷量考核,虚假发放贷款的造假行为,也可能是银行将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虚增存贷款的违规行为”,银行业人士就此对记者分析表示。据了解,为了“冲时点放款”,银行的分支机构最主要的手段是“速借速还”:对于有银行授信而暂时没有资金需求的企业,银行通过营销,促成贷款投放;与关系密切企业合作,创造出“月末放款、月初还款”的超短期贷款;通过在月底集中办理贴现或者买入他行信贷资产等方式,增加贷款数据等等。
 
    还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对报表造假,大同银保监分局今年1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直指辖区内某信合社提供虚假报表,并对其罚款20万元。此外,某农商行因发放借冒名贷款收到罚单,直接责任人也被罚款和警告。
 
    另外,还有银行员工铤而走险。临夏银保监分局的“1号罚单”显示,有银行员工违法盗取客户资金,并因此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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