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ETF市场操纵,证监会一天开出四张罚单,罚没金额共1910.55万元。其中两宗案件涉及的交易均为亏损状态。
1月23日,证监会连开4张罚单,均是ETF市场操纵案。值得注意的是,有三宗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申辩,认为其本人并无操纵市场的主观意愿,但证监会在复核时多次提及,ETF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交易产品和交易机制的选择,投资人可以进行正常的申赎套利机制,但相关交易不能违反法律和相关交易规则的规定。
证监会复核时多次指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
违法交易主体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内交易ETF,实现了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赎回,并通过卖出赎回的股票,变相实现股票T+0交易。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实施细则》的明确规定,亦构成与在股票市场按照T+1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的其他投资者的不对等交易,形成了不公平的交易机会。
操纵9只ETF获利逾500万
罚没金额最高的罚单开给了一位“80后”封建华。封建华在2015年8月11日至9月8日期间,在自己控制的单一账户内进行了9只ETF产品的交易,影响了9只产品的交易量,变相进行相应ETF与相应成分股日内回转交易,获取非法利益。操纵期间共19个交易日,合计单一账户内交易8.47亿股,成交金额达17.87亿元,非法获利501.97万元。
被操纵的9只ETF产品分别为:商品ETF、超大ETF、非周ETF、红利ETF、金融ETF、能源行业ETF、消费ETF、央企ETF、治理ETF。
封建华及其代理人提出:第一,其本人并无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且其交易行为没有影响到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第二,违法所得的认定有误,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的处罚过重。
证监会复核认为:
第一,操纵期间,封建华在自己的账户内进行商品ETF等9只ETF产品交易,多个交易日成交量占同期该品种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5%,充分印证封建华具有利用此种交易方式获利的主观故意。
第二,封建华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内进行ETF交易的行为,对相应ETF产品交易量造成了影响,放大了同期成交量,干扰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同时,账户内交易的行为掩盖了市场真实供求关系,扭曲了正常的价格形成机制。上述行为被《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明确禁止,符合操纵行为的特征。
第三,ETF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交易产品和交易机制的选择,投资人可以进行正常的申赎套利机制,但相关交易不能违反法律和相关交易规则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
封建华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内交易ETF,实现了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赎回,并通过卖出赎回的股票,变相实现股票T+0交易。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实施细则》的明确规定,亦构成与在股票市场按照T+1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的其他投资者的不对等交易,形成了不公平的交易机会。
第四,证监会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进行了核实,当事人所提出的应扣除项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综合考虑封建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罚款幅度作出了相应调整。
最终证监会决定,没收封建华违法所得501.97万元,并处以501.97万元罚款。
借用资金操纵4只ETF获利435万
2015年6月15日至7月30日,王永柯控制使用“周某鹏”账户,账户下单地址与王永柯家中电脑地址一致,账户资金主要为王永柯借用资金。
操纵期间共29个交易日内,王永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周某鹏”账户内进行创业板ETF、深红利ETF、深100ETF、中小板ETF等4只ETF产品交易。账户内创业板ETF交易成交量7.63亿股,成交金额21.34亿元。影响该4只ETF产品交易量,变相进行相应ETF与相应成分股日内回转交易,非法获利435.3万余元。
账户交易数据显示:
账户内创业板ETF交易成交量7.63亿股,成交金额21.34亿元,其中10个交易日,账户内创业板ETF交易量占当日市场交易总量的比例超过5%。
账户内深红利ETF交易成交量5989.83万股,成交金额7103.56万元,其中7个交易日,账户内深红利ETF交易量占当日市场交易总量的比例超过5%。
账户内深100ETF交易成交量2.58亿股,成交金额13.64亿元,其中2个交易日,账户内深100ETF交易量占当日市场交易总量的比例超过5%。
账户内中小板ETF交易成交量9428.51万股,成交金额4.34亿元,其中5个交易日,账户内中小板ETF交易量占当日市场交易总量的比例超过5%。
王永柯及其代理人提出:
第一,其没有通过影响ETF交易量和交易市价进而买卖获利的主观故意。
第二,ETF具有难以被操纵的特性,账户内自成交的行为事实上无法误导其他投资者,当事人交易行为未造成异常或虚拟的ETF交易量。
第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当事人变相实现ETF与相应成分股的日内回转交易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不属于市场操纵行为。
证监会在复核时指出:
ETF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交易产品和交易机制的选择,投资人可以进行正常的申赎套利机制,但相关交易不能违反法律和相关交易规则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
王永柯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内交易ETF,实现了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赎回,并通过卖出赎回的股票,变相实现股票T+0交易。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实施细则》的明确规定,亦构成与在股票市场按照T+1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的其他投资者的不对等交易,形成了不公平的交易机会。
最终证监会决定,没收王永柯违法所得453.3万元,并处以453.3万元罚款。
两宗案件交易亏损仍被罚
此次吃罚单的案件中,有两宗案件所涉及的交易处于亏损状态。
2015年6月15日至8月12日,福建道冲控制使用“千石资本——道冲套利1号资产管理计划”等9个账户,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单一账户或账户间进行深100ETF、中小板ETF、中小300ETF等3只ETF产品交易,影响上述ETF交易量,变相进行相应ETF与相应成分股日内回转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操纵期间共42个交易日,账户组交易深100ETF、中小板ETF、中小300ETF等3只ETF,累计成交54.57亿元,占账户ETF总成交金额的25.93%。交易总体处于亏损状态。
所涉9个账户具体为千石资本——道冲套利1号、2号、3号、5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资产管理计划,均为福建道冲通过北京千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专户产品,福建道冲是投资顾问,由福建道冲决策下单。福建道冲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李盛开、张秋丽均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并认购了部分产品劣后级出资份额。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提出近期交易策略。上述9只产品由交易员在福建道冲专用的交易室利用套利软件,按照公司制订的既定交易策略下单交易。
福建道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李盛开时为福建道冲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秋丽时任福建道冲总经理、执行董事,二人又是福建道冲投资委员会成员,为福建道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福建道冲、李盛开、张秋丽提出:
第一,福建道冲主观上没有操纵市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亦未达到操纵市场的程度,福建道冲操作的9个账户相互独立,互不干涉,不存在串通合谋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二,账户组的交易行为合法合规,且在交易过程中均未收到投资管理人及证券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异常交易提醒。
证监会经复核后认为,福建道冲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深100ETF、中小板ETF、中小300ETF交易,实现了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赎回,并通过卖出赎回的股票,变相实现股票T+0交易。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实施细则》的明确规定,亦构成与在股票市场按照T+1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的其他投资者的不对等交易,形成了不公平的交易机会。
该案中,福建道冲被处以100万元罚款,董事长李盛开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总经理张秋丽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另一ETF操纵案发生在2015年6月15日至8月14日,阳昊投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单一账户或账户间进行50ETF、180ETF、深100ETF等3只ETF产品交易。
期间,账户组有37个交易日在单一账户或账户之间进行50ETF相互交易,累计成交量为59.02亿份。其中,20个交易日,单一账户或账户之间50ETF相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总量超过5%,最高占比27.46%。有15个交易日在单一账户或账户之间进行180ETF相互交易,累计成交量为19.54亿份。
其中,有12个交易日,单一账户或账户之间180ETF相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总量超过5%,最高占比61.38%;有30个交易日在单一账户或账户之间进行深100ETF相互交易,累计成交量为16.33亿份。其中,有23个交易日,单一账户或账户之间深100ETF相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总量超过5%,最高占比39.35%。不过,上述交易为亏损。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对时任阳昊投资交易总监解中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阳昊投资总经理丁华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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