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科创板国盾量子中止审核:安徽首家 潘建伟持股

2019-09-05 08:15 | 来源:澎湃新闻 | 作者:侠名 | [科创板]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目前,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8%,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其次是中科大常务副校长、“墨子号”量子通信实验卫星首席科学家潘建伟持股11.01%。

       

 

 澎湃新闻记者 虞涵棋

        9月4日,上交所网站显示,科创板拟上市公司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国盾量子”)中止审核。

        国盾量子的背后是近年来发展迅猛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量子通信团队。公开资料显示,国盾量子成立于2009年5月27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信息系统、量子通信、量子计算及通用量子技术开发、应用、咨询、系统集成服务及相关设备、软件生产、销售、服务。

        作为一种在理论上“绝对安全”的保密技术,量子通信相关概念股引起了资本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国盾量子作为真正的龙头企业并未上市。今年3月28日,国盾量子成为安徽首家申请科创板上市并获监管层受理的企业。

        据招股说明书,与传统密码系统相比,量子密钥产品在稳定性方面和成本方面暂时处于劣势。但长远来看,随着量子密钥分发产品的芯片化发展和规模应用,成本和价格方面的差距会逐步缩小。

        报告期内,国盾量子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约2.1亿元、2.7亿元和2.6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986.41万元、3073.40万元和2300.23万元。

        目前,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8%,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其次是中科大常务副校长、“墨子号”量子通信实验卫星首席科学家潘建伟持股11.01%。

        招股书披露,潘建伟自2009年5月国盾量子的前身量通有限成立至今一直为公司股东,其2016年12月前持有公司18.18%股份;于2016年12月应有关组织部门要求将以330万元现金出资形成的公司股份予以转让。

        在职务方面,潘建伟于2009年9月辞去量通有限董事长职务,由中科大研究员彭承志担任至今。潘建伟是国盾量子董事长彭承志、董事暨总裁赵勇的博士研究生导师。

        在技术研发方面,国盾量子在2010年向中科大购买了“一次一密加密方式的实时语音量子通信系统”和“用于量子通信的QPQI-100型光量子程控开关”两项非专利技术。除此之外,潘建伟未参与国盾量子的技术研发工作。

        国盾量子现阶段客户主要为量子保密通信骨干网、城域网的建设方和服务于建设方的系统集成商,客户相对集中。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2.87%、73.59%和80.75%。

        其中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一大客户,国盾量子对其销售量子保密通信设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4.21%、21.14%和57.90%。神州数码采购的产品主要用于中科大承建的量子保密通信“京沪干线”技术验证及应用示范项目(发改高技[2013]1389号文批复)、国科量网承建的国家广域量子保密通信骨干网络建设工程项目(发改办高技〔2018〕221号文批复)等。

        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中,上交所就国盾量子持续经营能力、股东借款出资等提出了11个问题。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发行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只要出现上交所认定的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该所,该所将中止发行上市审核,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或者涉嫌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

        (二)发行人的保荐人或者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发行人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四)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五)保荐人或者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被本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六)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

        (七)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理由正当并经本所同意。

        出现前款第一项至六项所列情形,发行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未及时告知上交所,上交所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核情形的,将直接中止审核。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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