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年内三遭处罚风控闯红灯 上半年4大股东减持

2019-09-06 09:48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魏京婷 | [券商]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2019年上半年,东兴证券自营业务分部实现营业收入2.41亿元,同比上升341.27%,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2.76%,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上升9.05个百分点。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6日讯 (记者 魏京婷)近日,东兴证券(11.500, 0.04, 0.35%)(601198.SH)发布2019年半年报。今年上半年,东兴证券实现营业收入18.87亿元,同比增长28.3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64亿元,同比增长50%;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10亿元,同比增长41.7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7.56亿元,上年同期为-3.53亿元。

  截至2019年6月末,东兴证券资产总额为865.03亿元,比上年度末增长15.31%;负债总额为664.74亿元,比上年度末增长20.12%;资产负债率为73.10%,比上年度末增长3.13%。

  2019年上半年,东兴证券经纪业务分部实现营业收入7.97亿元,同比上升9.86%,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2.23%,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下降7.12个百分点。

  证券经纪业务方面,公司2019年上半年股票基金代理买卖累计成交金额为1.23万亿元,市场份额0.84%;其中母公司实现证券经纪业务净收入(含席位租赁)3.79亿元。

  信用业务方面,公司2019年上半年信用业务分部实现营业收入3.21亿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融资融券余额为105.06亿元,同比增长26.72%,实现融资融券利息收入3.25亿元;自有资金股票质押业务余额为64.57亿元,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利息收入2.44亿元。

  2019年上半年,东兴证券自营业务分部实现营业收入2.41亿元,同比上升341.27%,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2.76%,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上升9.05个百分点。

  今年上半年,东兴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分部实现营业收入4.46亿元,同比上升35.46%,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3.62%,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上升1.24个百分点。

  截至2019年6月30日,根据wind统计数据(上市日),公司完成股权项目主承销家数为11家,股权主承销项目承销金额78.18亿元,公司上半年股票主承销家数及承销金额分列行业第9位和第15位;债券(公司债、企业债及金融债)主承销家数为15家,融资规模102.53亿元,较2018年同期增长37.62%。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统计,截至目前,东兴证券保荐IPO项目已过会4单:3月12日,四川天味食品(46.800, -0.50, -1.06%)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过会;4月4日,鸿合科技(59.800, 0.57, 0.96%)股份有限公司过会;5月23日,浙江大胜达(19.020, 0.10, 0.53%)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过会。8月15日,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

  此外,在科创板保荐方面,今年内,东兴证券保荐的广东嘉元科技(61.640, 0.07, 0.11%)股份有限公司于6月28日成功过会。

  2019年上半年,东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部实现营业收入2.60亿元,同比上升25.77%,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3.78%,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下降0.29个百分点。公司资产管理受托总规模为1194.95亿元(不含公募基金),较2018年同期增长1.96%,其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规模277.47亿元,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规模560.90亿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规模356.58亿元。

  东兴证券的其他业务分部主要包括期货业务、另类投资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和海外业务。

  2019年上半年其他业务分部中四家子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为1.44亿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7.61%。

  今年上半年,东兴证券信用减值损失-8941.39万元,其中,融出资金信用减值损失899.31万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信用减值损失-1.24亿元。

  报告期内,东兴证券第四大股东福建天宝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减持405.24万股,期末持股数量5747.82万股,持股比例2.08%,其中5722.82万股质押;东兴证券第五大股东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减持705.92万股,期末持股数量4810.00万股,持股比例1.74%;东兴证券第六大股东福建新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期末持股数量4253.06万股,持股比例1.54%,所持股份全部质押;东兴证券第九大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增持125.35万股,期末持股数量2002.30万股。

  上半年,东兴证券前十大股东中还有两大股东实施过减持。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位列东兴证券第六大股东,持股数量为4539.95万股,持股比例为1.65%。截至2019年3月31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减持2757.96万股,持股数量1781.99万股,持股比例0.65%。截至2019年6年30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已不在前十大股东之列。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永信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列东兴证券第八大股东,持股数量为3031.07万股,持股比例为1.1%。截至2019年3月31日,永信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不在前十大股东之列。

  截至6月30日,东兴证券应付职工薪酬11.49亿元,上年末为9.83亿元;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5.10亿元,去年同期为5.18亿元。

  东兴证券在半年报中披露了2宗行政处罚情况:

  2019年1月17日,因公司成都二环路南二段证券营业部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相关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向该营业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银营罚字[2019]2号)。

  2019年7月11日,北京证监局向公司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74号),指出公司私募子公司东兴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证券公司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工作中整改逾期比例较高,要求公司3个月内改正,完善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

  除上述披露的2宗行政处罚外,中国经济网记者注意到,根据福建证监局在7月2日发布的通知公告,东兴证券营业部一员工因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经查,黄迪群在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明溪新大路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福建证监局决定对黄迪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东兴证券在半年报中共披露了13起诉讼、仲裁事项。其中,2起诉讼为融资融券合同纠纷,涉及本金44.39万元;2起诉讼为债券违约纠纷,涉及本金2.8亿元;8起诉讼合计涉及本金约17.50亿元。

  有4起诉讼为股票质押回购纠纷,其中3起股票质押回购纠纷合计涉及本金9.78亿元;另外1起为东兴证券作以管理人名义代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涉及本金4.92亿元。

  此外,还有3起诉讼为损害赔偿纠纷,涉及金额2799.92万元;1起知识产权纠纷,涉及金额2万元;1起股权转让纠纷,涉及金额6.01亿元。5起诉讼合计涉及金额6.01亿元。

  2起融资融券合同纠纷如下:

  2013年8月15日,被告吕泉源与东兴证券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40.74万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2015年12月20日东兴证券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40.74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8年4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作出(2018)京02民终15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应于2018年10月20日前偿还融资负债本金40.74万元及截至2018年3月25日的违约金11.26万元,如未按期足额偿还,则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相应违约金。被告未于2018年10月20日偿还上述负债,公司已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6月21日,被告倪伟庭与东兴证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3.64 万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东兴证券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3.64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诉讼费用。2018年12月1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0102民初24254号),判令倪伟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公司融资款本金3.64万元及相应融资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等。

  4起股票质押回购纠纷如下: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东兴证券与被告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陆续签署三份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协议,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所持有的康得新(证券代码:002450)质押给公司,共融入本金人民币3.73亿元,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11月,康得新股价跌破平仓线,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部分负债,但未按约定足额补仓至预警线以上,构成违约。东兴证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偿剩余融资本金1.53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2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京02民初109号),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收到相应文书,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东兴证券与被告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业务存续期间,上市公司弘高创意(3.230, 0.01, 0.31%)于2017年5月2日因2016年度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依据双方协议约定,弘高中太应当提前购回或者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经多次通知、协商,弘高中太并未提前购回或采取有效的履约保障措施。为维护自身权益,东兴证券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款本金1.25亿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9年1月7日,东兴证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弘高中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公司融资款本金1.25亿元,并给付融资款期内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9年6月1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胜诉判决书,目前处于申请执行阶段。

  东兴证券与被告虞云新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虞云新未按约定足额偿还本金及支付第三、四季度利息,构成违约,东兴证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虞云新清偿融资款本金7.00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1.22亿元,周晓光、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据媒体报道,2016年10月,东兴证券与虞云新签了股票质押式回购协议,借了7.49亿元本金给虞云新,质押物为当时的新光圆成现在的ST新光(2.010, -0.01, -0.50%)。周晓光、新光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东兴证券作为管理人代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于2018年8月21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定向计划出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资金融入方及其相关担保方违反协议约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偿融资欠款本金4.92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3098.94万元;叶振、魏淑、林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东兴证券对杭州楼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云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昭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恩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椒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拓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麦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际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麦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孙欣质押给公司的合伙企业份额及孳息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诉讼请求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件最终诉讼结果由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实际承受。2018年9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年3月13日,本诉讼案件开庭审理,等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2起债券违约纠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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