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行管理细则来了 五项细化完善投资营商环境

2019-12-26 10:07 | 来源:上海证券报 | 作者:张骄 | [产业]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金融开放的长远目标,是实现准入前国民待遇,具体涉及投资准入和业务准入两个方面。”国家金融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至此,外资银行在业务准入方面基本实现了与中资银行相一致的国民待遇。

        今年以来,金融业对外开放力度加大。为配合10月份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进一步落实银行业开放措施,银保监会昨日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开放的长远目标,是实现准入前国民待遇,具体涉及投资准入和业务准入两个方面。”国家金融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至此,外资银行在业务准入方面基本实现了与中资银行相一致的国民待遇。

        通过对照《条例》,此次《细则》的细化内容大致体现在五个方面。

        首先,在《条例》允许外国银行可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子行与分行的基础上,《细则》规定了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增加相应的监管要求。

        其次,根据《条例》修改情况,《细则》相应取消了人民币业务审批及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的内容,并对经营人民币业务应符合的审慎性要求进行了明确。这一要求为规模较小但自身经营具有特色和专长的外国银行来华设立机构提供了更大空间,也是此轮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中的关键之一。此前,外国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法人银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总资产需分别达到100亿美元、200亿美元。

        再者,考虑到《条例》将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修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而外国银行分行存款通常不投保我国的存款保险,因此,《细则》增加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向客户充分披露存款保险信息。

        此外,《细则》修改了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的具体要求,外国银行分行应按不低于公众负债额的5%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当外国银行分行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余额达到营运资金的30%时,可以不再增持。

        最后,是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细则》将生息资产比例、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的考核方式,从单家考核调整为境内分行合并考核。

        据了解,此番修订,银保监会采纳了多方反馈意见。其中,通过征求意见之后而修改的《细则》内容,包括:取消外国银行分行在与子行同时设立的情况下只能从事批发业务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自主选择业务方向。

        关于部分机构提出的明确“双牌照”下子行与外国银行分行实现系统、人员及管理的共享条件,以及明确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指标豁免标准及程序问题等意见,银保监会透露,《细则》发布后,将以适当形式予以明确。

        此外,《细则》还纳入了近年来发布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开放事项,提升了立法等级,保持了外资监管法规的一致性。包括:明确部分业务适用报告制;外资银行可以依法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允许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允许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国银行管理行,在满足一定条件前提下,授权其他分行开办相关业务。

        “修订后的《细则》,旨在贯彻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优化银行业的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银行业发展的活力,促进提升银行业的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将立足国情,全面借鉴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历史与国际经验,持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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