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软科技核心技术人员曾集体出走赖账居间服务费

2020-01-16 11:20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赵超 | [财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公司此前技术人员卢本陶、王恒、王平、贲旭东,都被毛善君以上述理由起诉。

        《电鳗财经》 赵超/文

        1月15日,科创板公司龙软科技(688078.SH)股价跌2.98%,每股收盘于49.15元。

        《电鳗财经》注意到,龙软科技在给予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情况下,却仍曾出现技术人员集体离职的情况。

        此外,龙软科技曾“赖账”居间服务费,公司在该案件一审、二审判决中,均被判决支付霍志峰32万居间服务费。

        6核心技术人员集体出走

        《电鳗财经》注意到,龙软科技核心技术人员曾集体出走,并在别的公司,利用其在龙软公司掌握的核心技术,开发了与龙软公司领域相同的软件,给龙软科技造成重大损失。

        熊伟与龙软科技实控人毛善君,于2011年1月签订《退股协议书》,约定熊伟向毛善君退还其所持有的龙软科技全部股权,毛善君无偿接受上述股权,鉴于熊伟对于龙软科技的贡献,毛善君支付熊伟360万元奖励,同时熊伟负有在退还股份后,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十年内严格遵守龙软科技的保密制度,并防止泄露龙软科技的商业秘密和技术材料的义务。毛善君主张,熊伟后来到梅安森元图(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就职,利用其在龙软科技掌握的核心技术,开发了与龙软科技领域相同的软件,严重违反了《退股协议书》第五条的保密内容及保密范围,并在市场上销售流通,给龙软科技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熊伟继续履行《退股协议书》第五条的保密义务;熊伟向毛善君归还360万元;熊伟赔偿毛善君损失,以360万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5%自2011年2月12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115.89万元)。

        此外,刘桥喜与毛善君,于2011年1月签订《退股协议书》,约定刘桥喜向毛善君退还其所持有的龙软科技全部股权,毛善君无偿接受上述股权,鉴于刘桥喜对于龙软科技的贡献,毛善君支付刘桥喜360万元奖励,同时刘桥喜负有在退还股份后,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十年内严格遵守龙软科技的保密制度,并防止泄露龙软科技的商业秘密和技术材料的义务。毛善君主张,刘桥喜后来到梅安森元图(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就职,利用其在龙软科技掌握的核心技术,开发了与龙软科技领域相同的软件,严重违反了《退股协议书》第五条的保密内容及保密范围,并在市场上销售流通,给龙软科技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桥喜继续履行《退股协议书》第五条的保密义务;刘桥喜向毛善君归还360万元;刘桥喜赔偿毛善君损失,以360万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5%自2011年2月12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115.89万元)。

        《电鳗财经》注意到,公司此前技术人员卢本陶、王恒、王平、贲旭东,都被毛善君以上述理由起诉。

        熊伟、刘桥喜、贲旭东参与的“基于组件技术的煤矿地测空间管理信息系统”,在2007年获得获得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目前,龙软科技核心技术人员,共有12人。

        为何熊伟等6名核心技术人员,在拥有股份的情况下,仍要离开龙软科技?上述几人到梅安森元图(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就职,利用其在龙软科技掌握的核心技术,开发了与龙软科技领域相同的软件,给龙软科技造成多大的损失?龙软科技如何避免核心技术人员再次集体离职情况的发生?

        赖账居间服务费

        霍志峰在一审中起诉称:2013年11月25日,霍志峰与龙软科技签订《项目合作协议》,霍志峰为龙软科技提供项目居间服务,龙软科技与最终用户签订此次招标合同后,向霍志峰支付项目服务费用80万元,付款方式为龙软科技与最终用户签订合同之日支付32万元,项目验收完成矿方付款给龙软科技后,龙软科技付清剩余费用。此后,在霍志峰的成功居间下,2013年12月31日,龙软科技与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佳瑞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权佳瑞公司)签订《技术协议》,2014年12月1日,龙软科技与左权佳瑞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在龙软科技公司与左权佳瑞公司签订《技术协议》时,霍志峰的居间工作已经完成。对此,龙软科技公司应按约定支付首批项目居间费用。

        霍志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龙软科技公司应付霍志峰项目居间服务费合计80万元;2、请求判令龙软科技公司支付项目首批居间服务费32万元以及相应逾期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龙软科技在一审中答辩称:霍志峰并没有如约向龙软科技提供相应的公关服务,致使龙软科技在项目中标后毫无利润可言,因此,龙软科技无需向霍志峰支付项目服务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龙软科技向霍志峰支付服务费三十二万元,并支付利息(以三十二万元为基数,自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霍志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龙软科技不服判决,随后提起上述。

        二审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份做出判决:龙软科技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亦无不当,维持原判。

        龙软科技为何不按时向霍志峰支付居间服务费?

        针对上述疑问,《电鳗财经》向龙软科技发送邮件求证,截止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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