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井食品董事长刘鸣鸣遭监管谈话 违规减持未先信披

2020-03-25 12:39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侠名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证监会网站发布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刘鸣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经查,刘鸣鸣作为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于2020年2月2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5日讯证监会网站昨日发布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刘鸣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经查,刘鸣鸣作为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井食品”证券代码“603345”)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于2020年2月2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安井食品股票1000股,减持前未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刘鸣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刘鸣鸣于2020年3月25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厦门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资料显示,刘鸣鸣为安井食品第2届董事会、第3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任职终止日期为2020年4月17日。

        截止2019年9月30日,刘鸣鸣为安井食品第二大股东,持股数量为2143.52万股,持股比例为9.3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刘鸣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刘鸣鸣:

        经查,你作为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井食品)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于2020年2月2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安井食品股票1,000股,减持前未披露减持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于2020年3月25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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