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9 08:50 | 来源:澎湃新闻 | | [科创板]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证监会查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蒋峰隐瞒其通过第三人实际控制深圳爱可为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可为)的事实,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未将爱可...
在科创板审核进度重回正轨的同时,监管层并未放松对申报企业的审核。
澎湃新闻记者获悉,证监会近日对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峰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而这家科创板申报企业曾在2019年审核期间被人举报,2019年11月14日过会至今仍未等到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上交所官网显示,创鑫激光的科创板上市申请在2019年4月2日获得受理,保荐机构是海通证券(13.100, -0.05, -0.38%),公司计划在科创板募资7.64亿元。2019年11月14日,创鑫激光顺利通过了科创板上市委的审议,并在当年12月27日提交至证监会进行注册,至今已有三个月多月的时间。
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显示,创鑫激光成立于2004年,是国内首批成立的光纤激光器制造商之一,也是国内首批实现在光纤激光器、光学器件两类核心技术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进行垂直整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之一。公司现已发展成为国际知名的光纤激光器及核心光学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激光器厂商,是国内市场销售额排名第二的国产光纤激光器制造商,国内市场占有率8.9%。
证监会查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蒋峰隐瞒其通过第三人实际控制深圳爱可为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可为)的事实,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未将爱可为作为关联方披露,也未将公司与爱可为之间的交易披露为关联交易。
而这一关联关系的曝光,信源竟是一封举报信。
2019年7月9日,也就是创鑫激光仍在审核问询阶段时,上交所收到了关于该公司涉嫌隐瞒董事长蒋峰通过第三人控制爱可为等事项的举报信。
在接到举报信之后的第二天,也就是2019年7月11日,上交所就发出举报核查函,明确要求该公司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结合举报核查函所列的具体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并就举报事项是否属实、是否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等发表明确意见。
首次核查过程中,中介机构人员对蒋峰进行了当面访谈,蒋峰仍未如实说明其与爱可为之间的实际控制关系,称创鑫激光与爱可为是合作关系,并确认其回答真实、准确、没有遗漏。
2019年7月16日,中介机构提交首次举报信核查回复,认为举报情况不属实,爱可为并非蒋峰通过第三人控制的公司。2019年7月18日,创鑫激光公司方及中介机构代表与上交所当面沟通时,蒋峰也否认实际控制爱可为的事实。
第一轮核查,就这样被蒋峰通通否认了。
之后,上交所要求进一步核查。2019年9月17日,中介机构再次提交了举报信核查回复,称在首次核查基础上进一步获取了补充证据材料,相应扩大了核查范围,并于8月27日对蒋峰进行了第二次访谈,蒋峰确认其报告期内通过第三人实际控制爱可为的事实。经进一步核查,中介机构查明爱可为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注销前系蒋峰通过第三人控制的公司,应将爱可为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创鑫激光与爱可为之间的交易应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2019年9月19日,公司及中介机构代表到上交所当面说明了举报信第二次核查的有关情况。
核查了两个多月,终于承认了。证监会在2020年3月31日对创鑫激光发出了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
决定书称:“你公司及蒋峰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虽然爱可为资产规模较小,报告期与你公司的关联交易数额仅十余万,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且爱可为已处于注销过程中,但蒋峰在第二次举报信核查前持续隐瞒实际控制爱可为的有关事实,主观故意明显,致使你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遗漏,对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根据《注册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及蒋峰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公司及蒋峰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上述信息披露遗漏的基本事实、原因以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澎湃新闻记者发现,在创鑫激光申报科创板上市时递交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确并未公布爱可为是公司关联方,而在注册稿中则新增了对于这一层关联关系的披露。
注册稿的招股书显示,爱可为曾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蒋峰通过第三方控制的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注销,该公司主要从事创鑫激光下游激光设备在民用市场的开拓应用业务,与发行人脉冲光纤激光器客户存在竞争关系。
招股书还解释,发行人首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未披露爱可为为关联方,并由实际控制人蒋峰通过第三方控制的主要原因为:一是,爱可为与创鑫激光的客户存在利益冲突。爱可为是发行人业务的下游延伸,将与发行人客户不可避免地产生竞争,这一行为将导致发行人竞争对手的诟病及客户的担心,进而会影响创鑫激光现有产品的销售;二是,爱可为经营规模较小(2016年-2018年营业收入分别为40.19万元、4.96万元和18.17万元);三是,在本次申报前,爱可为已终止运营并启动了注销程序。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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