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7 09:52 | 来源:证券市场红周刊 | | [资讯]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新疆证监局要求新疆浩源应督促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新疆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有关培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忠...
2020年4月15日,新疆浩源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1号─8号)。经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和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分别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胡中友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疆证监局认定周举东、韩小锋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分别36个月内、24个月内不得担任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除了上述事项,记者注意到,新疆浩源近期还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虽然对于被立案调查的具体情况公司在公告中没有详细说明,这还需等待证监会后续的调查结果,一旦认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0年4月13日收盘时持有新疆浩源,并在2020年4月14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预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记者还从公告中了解到: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要求新疆浩源应督促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新疆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有关培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据“天眼查”显示,新疆浩源的主营业务为天然气输配、销售和入户安装业务,最终控制人为周举东 。接下来,对于公司的相关事件进展我们也会持续关注。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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