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石油一处长与其弟受贿495万 千万项目他人无偿做

2020-04-24 08:54 | 来源:新浪财经 | 作者:侠名 | [科创板]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王某宝通过给自己所在单位的下属打招呼、内定外协单位等方式为吴某甲名下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科研项目提供帮助。...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原中石油西北开发处处长王某宝利用其2007-2017年担任的职务便利,与其四弟王某锋共同收受贿赂495万元。

        2007至2016年期间,王某宝先后担任了中石油西北分公司开发处处长、陕西延长石油研究院副院长兼延安分院院长、延长油田勘探开发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延长油田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总经理。

        王某宝通过给自己所在单位的下属打招呼、内定外协单位等方式为吴某甲名下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科研项目提供帮助。

        2007年至2014年,吴某甲及其公司在中石油西北分公司先后承揽了10个科研项目,合同金额607万元;在延长油田公司承揽了19个科研项目,合同金额2350.5万元。为了表示对王某的感谢,在王某宝授意下,吴某甲分别给王某宝的四弟王某锋及其二弟、老师共计送了55万元。

        2013年至2014年,在王某的运作下,其四弟王某锋实际控制的两个公司承揽了延长油田的8个科研项目,合同金额为1096万。吴某甲为表示对王某宝的感谢,由吴某甲的公司实际完成上述8个科研项目并承担履行合同的全部费用193.95万元,而延长油田给王四弟实际支付上述8个科研项目的合同价款1090.45283万元。

        两项合计王某非法收受吴某甲248.95万元(其中与其四弟王某锋共同受贿193.95万元)。

        2011年至2016年,王某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给其所在单位的下属打招呼、内定外协单位等方式为东营诚岩和东营秦泰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承揽延长油田的科研项目谋取利益,期间收受或者授意陈某甲利用发放工资、好处费等名义通过银行转账和银行卡的方式送给王某锋资金合计202万元。

        2014年至2017年,王某宝授意或者接受贾某甲为其支付房屋租赁费并购置部分家具合计8万元;接受贾某甲在逢年过节之际给其母亲送钱合计36万元。

        2013年春节前,王某宝利用担任延长油田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中石化中原油田工程公司钻井三公司鄂尔多斯项目部经理于某甲2万元,承诺为于某甲承揽延长油田公司的工程项目谋取利益。

        综上,王某宝、王某锋受贿数额共计分别为人民币495万元和397万元。

        因此,法院认定王某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王某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王某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宝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王某锋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受贿违法所得494.94万元扣除已经被追缴的145万,其余349.94万元依法没收,上交国库.

        王某宝和王某锋两人称其在供述的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且主张对多项钱款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讯问程序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说证据排除的情形。对于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受贿罪,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属于正常履职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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