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信批违规 被出具警示函

2021-01-19 21:36 | 来源:新浪财经 | 作者:侠名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贤丰集团和贤丰有限未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贤丰控股,直至2019年4月16日才通过贤丰控股披露上述股份被冻结的情况

        1月6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集团)、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有限)作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控股)的控股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将股份被质押信息告知上市公司并披露。2018年7月5日、8月16日,贤丰集团分别将所持贤丰控股1350万股、300万股股份质押给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贤丰集团未将上述股份被质押信息告知贤丰控股并配合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等规定。

        二、未及时将股份被司法冻结信息告知上市公司并披露。一是2019年1月10日,贤丰集团持有的贤丰控股15915.2万股股份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院)冻结。贤丰集团未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贤丰控股,直至2019年3月14日才通过贤丰控股披露上述股份被冻结的情况。二是2019年3月20日、3月27日,贤丰有限持有的贤丰控股29535.86万股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冻结;2019年3月27日至4月8日期间,贤丰集团、贤丰有限持有的贤丰控股股份先后被江苏高院、东莞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中院和天津高院司法轮候冻结。贤丰集团和贤丰有限未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贤丰控股,直至2019年4月16日才通过贤丰控股披露上述股份被冻结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贤丰集团、贤丰有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文/新浪财经 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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