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测标准:隐瞒受贿法律事实自作聪明 遭监管警示现原形自作自受

2021-01-19 22:29 |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 作者:侠名 | [要闻]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信测标准此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也未能幸免,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信测标准此次IPO的保荐机构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王文磊、施伟...

        过会4个月后受到监管警示,信测标准在IPO信披文件中刻意隐瞒受贿的法律事实被证监会再次认定和处罚。在注册制审核和对信披加大刑责的背景下,审核机构对注册文件进行规范性审查而不作实质性审查只是表象,监管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要求却更加严格。

        方斐/文

        谎言或许会短暂掩盖事实,但终究敌不过时间和真相——这句话用在正在创业板申请IPO的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测标准”)身上再合适不过了。

        2020年12月30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了对信测标准的警示函监管措施,警示函显示,证监会发现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信测标准存在未及时披露重要子公司苏州市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行贿的事项;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7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信测标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同时,信测标准此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也未能幸免,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信测标准此次IPO的保荐机构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王文磊、施伟。

        根据证监会的披露,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及王文磊、施伟在首次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披露信测标准重要子公司苏州市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行贿的事项,该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及王文磊、施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天下公司”2020年8月11日的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年作出的二审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小鹏2014年至2016年12月在担任联想公司产品可靠性和产品认证部经理期间进行受贿的事实,并列出5家行贿单位,苏州市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就名列其中。

        根据查询的信息,苏州市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4日,公司股东一直是信测标准,并未查到股东变更记录;另一方面,信测标准招股说明书上会稿披露的信息也可验证这一点,即“苏州市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信测标准的全资子公司,且成立以来无股权变动记录。”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信测标准全资控股的子公司苏州市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曾经存在的向业务单位行贿的事实,而在于如此重要的信息在信测标准最新的招股说明书中竟然踪迹全无。更令人不解的是,信测标准对此作出的公开回应却是“此事与公司无关”,理由还振振有词:“一直以来,公司都坚持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且公司严格按照IPO企业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工作。”

        明明信测标准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存在行贿事实并已经相应司法程序得以认定,即使行贿案件事发时间的确在2016年,但案件审理和判决分别发生在2017年和2018年这个时间段,均在信测标准此次IPO申请的申报时间内。前有行贿事实发生,后有司法程序认定,大家很想知道,信测标准有何依据大言不惭地一口断定“此事与公司无关”?

        信测标准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白纸黑字的裁判文书于不顾,不仅在不同版本的招股说明书中只字不提,而且还公开宣称“(公司)不存在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在证据确凿的铁一般的法律事实面前,信测标准罔顾事实的辩驳不仅无所裨益,而且其信披文件的真实性也一定程度上受到监管和市场的合理质疑。

        尽管早在2020年8月11日信测标准IPO申请已经过会,但直至将近5个月后的2021年1月6日才获准注册,而且,在获准注册之前的半个月,证监会对信测标准及保荐人就刻意隐瞒子公司受贿事实行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也算是对其信披文件隐瞒重要不利事实的再一次认定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此举传递出一个重要信号:在注册制审核和对信披加大刑责的背景下,企业申请IPO发行条件表面上看有些放松,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规范性审查,不作实质性审查,但实际上,监管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要求却更加严格。

        除了刻意隐瞒受贿事实以外,还有一点也让市场颇感蹊跷。与第一次IPO申请相比,信测标准第二次申请IPO将三大中介机构全都更换。招股说明书显示,信测标准第二次申请IPO的保荐机构为五矿证券、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而6年前第一次申请的三大中介机构分别为东吴证券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这很容易让人产生合理的联想,莫非发行人想通过此举彻底洗白此前发生的受贿事实,但无论如何隐瞒或掩盖,任何人想在信披上做手脚的伎俩,最终都逃脱不了监管和市场的“火眼金睛”。

        最新信息显示,信测标准此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627.5万股,其中网上发行数量为1627.5万股,占此次发行总量的100%;且此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转让老股。公司发行价格为37.28元/股,网上发行申购日为2021年1月18日。

        不知证监会此次就信测标准刻意隐瞒受贿行为的尘封往事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是否会对其股票申购及公司形象产生不利的影响,果真如此,那也是信测标准以“自作聪明”之举招致“自作自受”之果的因果关系在现实中的投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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