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承销保荐费率跌至0.77% 投行展业再现“超低价”

2021-01-22 12:09 | 来源:上海证券报 | 作者:侠名 | [IPO]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承揽项目的做法虽也是投行的市场竞争手段,但此类案例往往更易引起监管的关注。如前不久,12家券商因在债券承销项目招标中涉嫌低价竞争而遭监管约谈,被要求完善报价内部约...

        IPO项目募资总额10.61亿元,承销保荐费用815.1万元,承销保荐费率仅0.77%。本周,据一家央企子公司的上市公告书披露,投行展业价格又创出了2020年以来的新低。

        0.77%的费率水平,不仅明显低于4%到5%的市场平均水平,也比近期个别大型IPO项目不到1%的低费率再作了一定幅度的“折让”。

        以“优惠价”承揽项目的做法虽也是投行的市场竞争手段,但此类案例往往更易引起监管的关注。如前不久,12家券商因在债券承销项目招标中涉嫌低价竞争而遭监管约谈,被要求完善报价内部约束机制。

10亿元IPO项目投行只拿815万元

        1月19日,前述央企子公司在中小板首发上市,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上市公告书显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6060.6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04355.69 万元。而在1704.91万元发行费用中,承销及保荐费用仅815.1万元,费率仅0.77%。

        据统计,2020年全年共有59家券商获IPO承销收入233.95亿元,平均承销费率为4.95%。从IPO项目角度来统计,费率最高的是申万宏源保荐的上纬新材,承销保荐费率21%;承销保荐费率最低的是中信建投保荐的厦门银行,承销保荐费率0.94%。

        低于市场平均价的承销费率并不少见。一般而言,大型优质项目的费率可能就会偏低。不过,在前述央企子公司的案例中,无论是从募资规模还是企业规模看,都不能算得上是大型项目。

        尽管0.77%的费率远低于平均水平,但保荐机构或许有其自身的商业逻辑。在受访的资深业内人士看来,保荐机构在IPO过程中收取的承销保荐费用与费率,既反映了券商的议价能力,又与IPO标的的实际情况紧密相关。

        费率往往是IPO过程中券商与拟上市企业综合博弈的复杂结果。“发行人的股东背景较强,对投行而言,通过承销业务能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建立合作,将有助于拓展后续业务。”该业内人士说。

承销费率“暗战” 屡现“破三”“破一”

        在债券承销领域,投行业务人员对低价竞争已是见怪不怪,或许还有些无奈。“低价承销太常见了。为拿一些好项目,承销费会被压得很低,甚至连人力交通成本可能都无法覆盖。这其实就是不图赚钱,只赚个名声。”一家排名靠前的大型券商的投行总监表示。

        就在今年1月12日,中证协会同中国证监会债券部、机构部对12家涉嫌低价竞争的证券公司进行了现场约谈。这12家证券公司参与了中国铁路投资公司债券项目、中核资本控股公司债券项目的招标发行。

        此前有媒体报道,部分券商在公司债主承销商招标中,报出的承销费率低至万分之一,也就是说,承销10亿元债券的承销费仅有10万元。

        而部分券商的投行业务价格战,已从债券承销领域扩散至IPO领域。有业内人士称,在IPO项目中,承销保荐费率也屡次出现“破三”(3%)甚至“破一”(1%)的现象,反映出IPO市场的激烈竞争势态。“这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投行的同质化太严重。”这位业内人士表示。

        “现在,投行打价格战主要还是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份额越高则品牌效应越强,才能吸引更多项目,有望形成正向循环。有的投行为抢大项目强化品牌效应,往往会给出令人意想不到的低价。”北京一家中型券商的投行部经理说。

监管警示投行连带责任风险

        监管层对投行费用率过低的关注,是担心过低的费率可能引发项目的质量风险。

        针对前不久的低价债券承销,中证协曾表示,低价竞争行为反映出市场有效选择机制失灵,折射出承销机构激励机制异化、信用信仰非理性、轻视执业质量、风险意识淡漠等深层次问题。长此以往将造成承销机构“看门人”职责的通道化,埋下债券市场风险隐患,进而伤及行业自身。因此,必须正视低价竞争潜在的危害影响,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在近期发布的2021年首份《证券期货机构监管通讯》中,深圳证监局也着重强调了投行违规风险,并列举了个别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存在的五大类违规行为。其中就包括债券承销报价问题,即报价费率过低且报价流程未能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制度执行。

        深圳证监局还在监管通讯中警示了投行连带责任风险。深圳证监局表示,新证券法明确了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要求越来越高,证券公司投行业务面临更加严格的法律环境和更高的赔付风险。

        近期,“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中安消虚假陈述案一审中,法院均判决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券公司应高度重视投行尽职履责不到位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切实改进投行业务管控模式,提升管控效果,勤勉尽责提高执业质量。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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