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5 15:53 | 来源:科创板日报 | | [科创板]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在诸多回A路径中,亦有部分境外上市公司选择拆分子公司前往科创板上市的做法。此前已有心脉医疗成为H股分拆赴科创板上市的首例,目前包括金山软件、天能动力等港股上市公司...
随着科创板及注册制的成功落地,境外公司回A股IPO途径不断被拓宽。前有境外上市公司私有化后回A上市,如已登陆科创板的澜起科技、华熙生物等;后有科创板为红筹企业回归打通最后一公里,中芯国际由此成为首家A+H股红筹企业,九号智能则成为了首家发行CDR的上市公司。
在诸多回A路径中,亦有部分境外上市公司选择拆分子公司前往科创板上市的做法。此前已有心脉医疗成为H股分拆赴科创板上市的首例,目前包括金山软件、天能动力等港股上市公司,后者分拆的子公司均已登陆科创板。
而对于分拆制度较为宽松的美国资本市场,目前也有包括在NASDAQ上市的美国ACMR、在美国纽交所上市的开曼大全选择将其核心子公司分拆至科创板上市。有观点认为,这样做即可以实现境内上市的目的,又可以不用考虑自身符不符合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相关标准。但上述观点亦认为,类似“同一资产两地融资”的玩法,如果最终成功在A股市场开的先河,势必会迎来无数模仿者。
那么,与A股境内分拆上市规则相比,境外分拆上市规则有何不同?“同一资产两地融资”的做法是否具有合规性?科创板在面对这类公司会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科创板日报》记者进行追踪。
唯一核心资产的两次上市
在新疆大全科创IPO案例中,招股书显示,开曼大全直接持有新疆大全94.26%股份,是后者的控股股东,开曼大全同时是一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科创板日报》记者注意到,开曼大全原旗下资产主要为全资子公司重庆大全,后者设立之初从事高纯多晶硅生产和销售。依靠这一块核心资产,开曼大全于2010年10月正式登陆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不过自2011年2月新疆大全设立以来,开曼大全逐渐将高纯多晶硅生产和销售业务向新疆大全集中,并在2012年停止了重庆大全的高纯多晶硅生产和销售业务。而多晶硅业务被腾挪的重庆大全则从2011年7月开始生产和销售太阳能硅片,此后于2018年9月停止生产太阳能硅片。
根据新疆大全首轮问询回复,开曼大全为一家持股型公司,目前除持有重庆大全(已无实质性的经营业务)、香港大全(2020年3月设立,尚未开展实质性的业务经营)和新疆大全的股权(份)以外,并无其他实质性的经营业务。
也就是说,10年前,背靠着重庆大全,开曼大全成功境外上市;而此后10年间,通过旗下核心资产的左手换右手,新疆大全则来来科创板募资,这也引起了外界的异议。
有观点认为,新疆大全这种“同一资产两地融资”的玩法会引来效仿者,“将来,对大多数红筹企业来说,无需拆除VIE架构以及进行私有化,直接拿境内子公司就可以,且不用顾及境内上市公司拆分子公司上市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疆大全并非首个境外上市公司拆分核心资产上市的案例。已过会的盛美股份,其科创板上市路径与新疆大全颇为相似。
《科创板日报》记者了解到,盛美股份的控股股东美国ACMR于2017年11月在NASDAQ上市,美国ACMR同样为控股型公司,未从事具体业务,其通过盛美半导体开展半导体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招股书还显示,盛美股份是美国ACMR的主要资产和全部业务。
美国分拆上市制度较宽松
那么,上述观点所指出的“同一资产两地融资”的做法是否具有合规性?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向《科创板日报》记者表示,这个本来就不是问题,又不是A拆A。
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认为,同一资产两地上市并没有什么问题,这是允许分拆资产上市的基本原则,分拆后,子公司上市的资产是实际运营的资产,而母公司上市的资产则是子公司的股权,“但问题在于基本上所有资本市场在允许分拆上市的同时,都制定了严格的规定,比如分拆资产在母公司中主要财务数据中的占比,除非交易所允许投资型上市公司存在。”
《科创板日报》记者注意到,我国资本市场对于上市公司分拆上市行为一直持有谨慎态度,此前境内分拆上市制度处于相对缺失的状态,直到2004年证监会发布67号文明确允许上市公司分拆境外上市。此后在2019年,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进一步弥补此前分拆上市的制度空白。
与A股境内分拆上市须符合七大条件不同,平安证券2019年发布研报指出,美国并无专门分拆上市细则要求,分拆上市要求和一般公司上市区别不大,协调监管环境下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风险降到最低。
上述研报中称,“监管层所做的仅仅是完善法律法规,将分拆上市带来的关联交易、利益侵占、同业竞争等风险降到最小。”
法定审批程序的履行被重点关注
在具体案例中,新疆大全在首轮问询中,被要求说明,开曼大全分拆新疆大全在科创板上市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是否取得了相关政府监管机构以及纽交所的批准、授权、同意,或履行通知、备案等程序。另外科创板还关注是否履行了纽交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在对盛美股份的问询中,上交所同样要求公司补充披露,美国ACMR分拆盛美股份在科创板上市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等,以及是否充分履行了NASDAQ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述两家公司的回答,无论是开曼大全还是美国ACMR,均无需就分拆上市事宜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仅需获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此外,开曼大全与ACRM亦无需就分拆上市事宜获得对其有管辖权的当地政府、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批准、授权或同意,也无需履行通知、备案等程序。
这里需要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开曼群岛的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股东有理由认为董事违反上述义务导致其遭受损失的,可以提起诉讼。同样,美国ACMR的董事对股东负有诸如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的信托义务,股东如有理由认为董事违反信托义务,并认为其因此遭受损害的,可提起诉讼。
此外就信息披露义务,新疆大全回复称,开曼大全已充分履行了其披露义务;而美国ACMR在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中已就此次发行上市事宜进行了信息披露,无需向NASDAQ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科创板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新疆大全与盛美股份均已过会,其中盛美股份已进入提交注册环节。若前述两家公司最终成功登陆科创板,是否会引发更多境外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跟风”?
王骥跃向《科创板日报》记者表示,这可能没有那么多公司会那么拆,因为股东方不能直接变现,只能融资。
沈萌认为,分拆上市流程要比私有化简单,但可能面临的法律要求更高。
上述研报则指出,美国监管层从未对分拆上市作出明文限制,也没有对是否支持分拆上市明确表态,是否选择分拆上市更多的取决于公司自身的需求。
总体而言,目前境外上市公司分拆资产后在A股上市的规定较少,且可供参考的案例较为有限(尤其是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而新疆大全和盛美股份若能A股上市,或能够提供可参考的案例。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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