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生根” 投资者维权新时代开启

2021-04-19 14:36 | 来源:上海证券报 | 作者:王红 | [要闻]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证监会将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4月16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意味着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生根”。

        针对投资者普遍关心的获赔金额及期限问题,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到,损失计算涉及诸多法律事实和计算标准,需要在司法审理程序中,经双方当事人辩论后最终由法院确认。同时,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从启动到结束需要经历一系列的诉讼活动,诉讼启动不等于立即判决并赔偿投资者。但在法院判决执行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将在第一时间,将赔偿金分配给每位原告。

        专家学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意义非凡,它标志着一个投资者维权新时代的开始。康美药业案特别代表人诉讼,不仅是中小投服中心在拓展证券投资者维权领域作出积极探索的典型范例,更是证券监管机构与司法部门大力推动证券市场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实践。

一审判决前投资者有“两次退出”选择权

        特别代表人诉讼将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一审判决前,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有“两次退出”的选择权,实现了诉讼效率与尊重投资者个人意愿的平衡:

        一是在权利登记阶段。不同意参加诉讼或进行特别授权等的投资者,应依法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请。二是在诉讼中的调解阶段。经听证程序后,投资者对代表人与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草案仍不认同的,可依法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请。

        根据广州市中院发布的登记公告,康美药业案的权利人范围包括: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具有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等情形则不列入权利人范围之内。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据证券法和当前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诱多虚假陈述情况下,在揭露日之后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即使存在损失也是无法获赔的,主要是因为该等损失与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投资者在投资时,除了注意常规的投资风险,还应注意可能存在的索赔不能的风险。

        南开大学金融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认为,此次诉讼主要针对因为康美药业财务造假导致投资者因受骗而出现损失的问题,目的在于寻求受骗损失的补偿。在虚假陈述已被揭露更正后,个别投资者仍然“火中取栗”导致损失的情形将不予纳入。这也提醒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市场公告,建立理性投资理念,不要炒差、炒烂。

诉讼启动不等于立即判决并赔偿投资者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涉及原告众多,获赔金额及期限成为投资者关注的核心内容。许峰律师告诉记者,特别代表人诉讼和普通代表人诉讼在赔偿的人数上差别巨大,特别代表人诉讼背景下,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都具备平等的胜诉机会和获赔机会。

        专家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和印花税。损失计算涉及诸多法律事实和计算标准的确认,需要在司法审理程序中,经双方当事人辩论后最终由法院确认。法院将充分考虑损失扣除因素等情况,依法确定赔偿金额。

        关于获赔期限,法学专家表示,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从启动到结束需要经历一系列的诉讼活动,诉讼启动不等于立即判决并赔偿投资者。但在法院裁决执行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将在第一时间通过交易系统等便捷方式,将赔偿金分配给每位原告。

        许峰表示,中小投服中心下一步需要代理投资者进入庭审程序,充分维护原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期间是否会引入核算机构、专家证人等也非常值得关注,希望各方保持审慎。

证监会将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投资者保护机构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进一步健全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帮助广大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

        同时,证监会将持续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协调,不断推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各项制度机制,持续释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释放加大民事责任追究力度的强烈信号。

        许峰律师表示,如果能够长期、持续、规范地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将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生态和市场秩序起到巨大的捍卫作用,为推进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希望把特别代表人诉讼作为常规动作推进,贵在坚持。”许峰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投保机构要与人民法院、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建立起无缝对接、同频共振的协同共治体系。在资本市场法律制度被践踏、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公平投资权受到侵害时,应依法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人民法院对各类证券代表人诉讼要开门立案、凡诉必理,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平等保护。

        “一个好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刘俊海说,康美药业证券民事纠纷案的最终判决结果虽然还在路上,但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已开始显现出制裁失信者、补偿受害者、奖励维权者、警示全行业、教育全社会和抚慰公众心理的六大功能。他表示,希望资本市场各方主体都能胸怀对公众投资者的感恩之心、对法律的信仰之心和对法律风险的敬畏之心,慎独自律、择善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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