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相继修订章程“立篱笆” 管理层反收购如何把握好“度”

2021-06-12 13:35 | 来源:凤凰网 | 作者:侠名 | [产业]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上市公司是现有股东、管理层精心培育的花园,为了防止“野蛮人”恶意收购,公司管理层修建一定高度的“篱笆墙”是应有之义。...

        上市公司是现有股东、管理层精心培育的花园,为了防止“野蛮人”恶意收购,公司管理层修建一定高度的“篱笆墙”是应有之义。此前,皇台酒业、慈文传媒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都试图通过修订《公司章程》条款等方式,防止野蛮人轻易叩门入主。

        但硬币也会有另一面,比如部分上市公司管理层涉嫌滥用“反收购条款”,相关措施一度突破《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底线,导致高耸的“篱笆墙”衍化为大股东或管理层“私欲”的温床。

        收购本是资本市场的一种中性行为,如今却演化出收购方与反收购方均可能滥用权力的问题。这不免引发思考,如何界定收购方是恶意收购?反收购方的反制“尺度”又该如何把握?

        (1)频现上市公司修筑“篱笆墙”

        4月27日,慈文传媒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在针对恶意收购新增部分防御条款时指出,没有经过董事会同意的收购属于恶意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在收购方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是否属于恶意收购。

        慈文传媒董事会除了加固了护城河,又打造了一把“金色降落伞”。按照彼时慈文传媒董事会计划新增的条款,在公司发生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若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或终止职务后,可获得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10倍且一次性支付补偿金。

        这并非单一案例,对收购方修筑“篱笆墙”的公司还有皇台酒业、ST仁智等。此前,皇台酒业董事会除了计划修订公司章程对恶意收购作出认定,还给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股东设限,要求其持股在365日以上,规定“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等。

        总结慈文传媒等类型的上市公司,存在股本较少、股价较低、股权较为分散、经营业绩不容乐观等特点。

        以慈文传媒为例,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华章天地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20.05%。前十大股东中,除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和第二大股东外,其它股东合计持有14.41%的股份比例。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系为稳定公司控制权,从而确保公司稳定经营所作出的选择。”在慈文传媒看来,当前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应对恶意收购的抵御能力较弱。

        (2)“篱笆墙”修筑过高引关注

        管理层实施适当的反收购措施,有助于防止野蛮人入侵上市公司,但这也引发了一个新的问题,是否会将“篱笆墙”修筑过高?

        现行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规定,主要聚焦在收购方的行为是否合法,却并未界定收购行为是否恶意,导致不同市场主体对恶意收购的理解不尽相同。

        在市场人士看来,按照当前部分上市公司设置的条款,如果股东大会不认定收购方是恶意收购,但是董事会认定为恶意收购,那么上市公司仍会采取反收购措施。这是否存在股东权利“失衡”,是否会滋生“内部控制人”问题,是否有悖于公平公正的原则?

        慈文传媒在修订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要求,即使股东大会未就恶意收购进行确认,也不影响公司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主动采取反收购措施。

        对此,深交所下发关注函要求慈文传媒说明,在《公司章程》中新增相关条款,是否涉嫌利益输送、是否违反董监高的忠实义务、是否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否存在不合理限制投资者权利的情形,以及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是否涉嫌不合理地维护现任董事及高管的控制权、管理者地位,以及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慈文传媒在回复关注函时提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不排斥投资人通过高比例持股后实际控制公司,只是为了防止个别投资人“以小博大”攫取公司利益。由于公司当前股权分散,且当前股价较低,排名靠前的任意股东或其他投资人,都能以最小的代价参与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从而攫取公司利益,影响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

        在专业人士看来,“多层设卡”限制投资者买卖公司股票,以及行使股东权利,确实也存在为了反收购而设计“毒丸计划”的可能。

        此外,部分上市公司设置“金色降落伞”,要求在公司被收购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被解除时,将从公司一次性领取职位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3倍至10倍的经济补偿标准,确实有以此阻吓收购方的意图。

        (3)探寻收购各方平衡点

        新的问题是,为了防止野蛮人恶意收购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等方式的“尺度”该如何把握?

        摆在面前的现实情况是,此前确实有“野蛮人”入主上市公司影响公司经营发展的案例。但另一方面带来的问题是管理层对收购方的“反制”过界,也容易引发公司自治危机、“内部人控制”风险、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等问题。

        同时,部分股权较为分散的上市公司,在管理层筑起高耸的“篱笆墙”后,是否真能防止“野蛮人”叩门,尚待法律和市场进一步检验。

        不过,不管是收购方还是被收购方,均需对法律和市场保持敬畏之心,守好各自的行为底线不越界,更不能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去恶意打压对方。同时,作为上市公司的相关方,在当前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资本市场改革浪潮之下,需要真实、准确、客观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至于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收购能否成功,则需要收购各方尽量探寻彼时都能接受的平衡点。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拟在公司章程等中增加反收购条款的上市公司,目前多数已经取消了此前计划加入的内容。6月4日,慈文传媒董事会通过相关议案,拟对前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删除了认定恶意收购等相关内容。更早之前的皇台酒业,同样在市场各方的质疑和压力下,最终取消了类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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