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财务造假未尽责执业 天健所领“罚单”

2022-01-19 11:25 | 来源:上海证券报 | 作者:侠名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据此,浙江证监局在2021年已对亚太药业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罚,对主要责任人任军、陈尧根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月17日,浙江证监局网站披露2022年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亚太药业2017年、2018年财报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及相关人员开出“罚单”。

        天健所为亚太药业2017年、2018年财报提供审计服务。2018年4月19日,天健所对亚太药业2017年财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收费75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赵海荣、陈勃。2019年4月25日,天健所对亚太药业2018年财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收费8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周小民、陈勃。

        监管部门查明,2017年至2018年,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部分客户的销售收入。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金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金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合并报表后,亚太药业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据此,浙江证监局在2021年已对亚太药业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罚,对主要责任人任军、陈尧根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浙江证监局认为,天健所的审计工作未充分关注供应商资质,未对交易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天健所的上述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勃、赵海荣、周小民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此,当事人天健所、陈勃、赵海荣、周小民提出了8条申辩意见。天健所提出,其对未发现相关财务造假情况没有主观故意,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且运行有效,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不存在重大过错行为且有从轻处罚情节。陈勃、赵海荣、周小民提出,上海新高峰财务造假是系统性舞弊,因审计固有限制和核查手段局限性,审计人员虽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未能发现其财务造假情况。此外,3名签字会计师积极全面配合调查。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量罚问题,天健所还提出,中国证监会对同类案件有不予处罚或处以1倍罚款的案例。周小民提出,针对更高比例未被发现的系统性舞弊案件,有多起不处罚注册会计师的案例。浙江证监局复核后未予采纳,回应称当事人所主张的中国证监会其他执法案例,因个案情形存在差异,不能简单类推适用本案。

        最终,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天健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55万元,并处以310万元罚款;对陈勃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赵海荣、周小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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