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银行理财“飞单” 客户320万全“打水漂”!6亿非法吸储大案曝光 来看法院怎么判

2022-05-16 09:25 | 来源:券商中国 | 作者:未知 | [基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多年前,家住北京的焦女士在银行购买理财时却遭遇“飞单”,导致320万元本金血本无归。

        多年前,家住北京的焦女士在银行购买理财时却遭遇“飞单”,导致320万元本金血本无归。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两则判决书显示,广发银行北京太阳宫支行与客户焦某的侵权责任纠纷迎来终审判决。广发银行原理财经理郭某违规私自向焦某等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构成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广发银行承担,因此该行被判承担焦女士投资损失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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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银行“飞单”案例屡见不鲜。所谓理财飞单,即相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凭借工作便利,私自销售非所在公司自主发行的或非公司授权和达成委托销售关系的第三方理财产品。

客户购买理财遭遇“飞单”,320万元血本无归

        判决书显示,家住北京现年68岁的焦女士表示,作为广发银行北京太阳宫支行(下称“太阳宫支行”)的老客户,2012年10月因在太阳宫支行的存款到期,该行理财经理郭某便向焦女士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并声称“安全又保险”。令人难以预料的是,在购买该产品后,却让焦女士蒙受了巨额损失。

        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期间,在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的营业大厅的贵宾室内,由于理财经理郭某的极力推荐,焦女士先后投入了共320万元购买该产品。根据产品协议书,该项目为“有限合伙人入伙”形式,根据合同约定,投资年化收益率第一年为11%,第二年为12%。

        彼时,太阳宫支行理财经理郭某表示,“以后资金是否到账,资金兑付全由我一人负责催办”。

        事情到了2013年11月,上述合同到期后,焦女士与理财经理郭某联系资金兑付一事,郭某却称上述产品的公司资金兑付有问题,预计三个月后能后还本付息。

然而,由于理财产品的涉事公司不具备募集资金、发放贷款及证券类投资产品的发行资质,该公司实控人钟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公司资金兑付陷入困境之下,焦女士投资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均无法兑付,造成实际损失。

涉事公司非法募资6亿元,多家银行牵涉其中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银行理财“飞单”的受害者并不止焦女士一人。

        法院判决书显示,该案中广发银行相关工作人员代销的“理财产品”为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观言基金”)发起,其实控人钟某在2012年至2013年间,以大观言基金等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多位投资人签订入伙协议并设立1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再以有限合伙企业对山西新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等进行投资。

        法院称,该投资项目主要通过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北京银行等理财经理向社会公众宣传上述投资理财项目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视认购金额承诺每年11-15%收益)的方式,非法吸收200余名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5亿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提到,其中有平安银行、农业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等部分支行理财经理作证称销售大观言基金公司上述产品的事实,部分理财经理得到大观言基金公司的佣金,部分银行兑付了大观言基金公司没有给合伙人兑付的本息。

        根据非法吸收存款公司的实控人钟某供述,其成立大观言基金公司就是为了私募资金,用作投资到全国需要投资的项目上,公司共投资两个项目,即内蒙古的吉祥煤业和山西临汾的新天天然气。公司共私募了400多客户,新天天然气项目共私募1.5亿元,内蒙吉祥煤业私募了4.5亿元。

        钟某表示,“我私募来的资金投资到这两个项目上一部分,返还客户本金和利息一部分,公司目前返款本金加利息共4亿元左右,还有1.5亿元没有返还,共有180多个投资客户没有解决。”值得注意的是,钟某表示,大观言基金通过银行理财经理帮其寻找客户,“按每个银行给我拉来客户投资总金额的3%给银行提点”。

        法院在钟某的判决中认定,钟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以及罚金人民币50万元并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等处罚。

广发银行被判承担50%责任

        由于焦女士此前投入的320万元本金无法兑付,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赔偿本金合计320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法院根据焦女士向法院提交的材料认定,广发银行北京分行2015年1月23日作出《关于对涉及飞单三名人员调整处理意见的通报》,对私售第三方理财产品的宋某、郭某、程某解除劳动个合同的处理意见调整为开除处分。

        法院一审认为,郭某在实施本案销售行为时,基于其作广发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销售时间是执行职务期间,销售地点是被告的经营场所,与其执行工作任务存在内在关联,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广发银行承担。

        法院在判决中表示,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向原告推介存在高风险的、非本行发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焦女士投资损失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与此同时,焦女士在交易过程中的片面追求高息,缺乏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也是该案所涉损失产生的原因。

        法院认定,鉴于双方分别存在过错,综合分析双方过错大小及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力,酌情认定焦女士就其投资损失自行承担50%的责任,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就焦女士的投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此后,广发银行对上述判决不服并进行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结果。不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发银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被判决向焦女士赔偿159.9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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