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涉合规负责人任免程序不合规,有券商遭责令改正,该类罚单罕见

2023-09-13 10:39 | 来源:财联社 | 作者:未知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就在不到一周前,华西证券等6家券商因投行保荐业务违规遭罚,华西证券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分管投行业务高管、时任质控部门负责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财联社9月13日讯(记者高艳云)时隔不到一周,华西证券(8.420,-0.07,-0.82%)又收罚单。9月12日,四川证监局披露一张罚单,华西证券被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经查,华西证券备案材料中存在对人员任免程序的规定,不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

        四川证监局要求,华西证券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就在不到一周前,华西证券等6家券商因投行保荐业务违规遭罚,华西证券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分管投行业务高管、时任质控部门负责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违反条款或涉及合规负责人任免程序不合规

        具体哪类人员任免程序不合规内容?根据罚单指出的具体违规条文,本次或涉及合规负责人的相关任免程序违规。

        华西证券此次违反的规定是《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该规定显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人的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在华西证券9月9日最新发布的公司章程中,“合规总监”一词总计出现36次。公司章程显示,合规总监属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一;公司设合规总监,由董事会聘任,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以下为华西证券公司章程中涉及合规负责人部分相关规定:

        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拟任公司合规总监的人员,可以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的参考;若不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应具备证监会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

        一是从事证券工作 10 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工作 5 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任职 5 年以上;二是从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三是应当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5 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四是证监会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聘任合规总监,应当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应当经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认可。合规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自作出聘任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公司解聘合规总监,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会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自作出免除合规总监职务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正当理由包括合规总监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合规总监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 1 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总监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6家券商因投行内控等问题遭罚

        近日,包括华西证券在内多达6家券商因投行业务违规遭罚。

        9月6日,证监会披露罚单显示,华西证券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分管投行业务高管、时任质控部门负责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华西证券存在内控独立性不足,质控部门分管高管担任IPO项目保荐代表人并参与质控审批,内控部分意见未回复、未落实或修改后未经内核即对外报送,质控现场检查力度不足,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

        杜国文作为分管投行业务高管、且作为质控部门分管高管担任IPO项目保荐代表人并参与质控审批,孙兆明作为时任质控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据了解,这是上半年针对“一查就撒”、“带病闯关”等突出问题,证监会组织开展的8家撤否率较高的券商投行内控现场的处理结果。

        证监会也对总计16名相应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投行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质控部门负责人等分类采取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追责。

        从监管措施表述来看,一些典型问题需加以重视、改正。

        一是个别中小券商的内控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内控规范性、有效性较低;二是个别保荐机构对撤否项目的审核重点问题发现能力不足或关注不够,未能充分发挥把关作用;三是部分保荐机构质控现场检查比例明显偏低、内核反馈意见落实不到位;四是存在保荐机构存在预发奖金等过度激励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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