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铝时代IPO疑云:公司及实控人曾被限制消费

2023-09-20 08:54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赵超 | [财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电鳗财经》注意到,天眼查显示,新铝时代及法定代表人何峰曾被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何峰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此外,在新铝时代的生产过程中,曾因相关作业人员无焊工...

        《电鳗财经》 赵超/文

        2023年9月15日,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铝时代)在深交所提交上会稿,上市进程更近一步。

        新铝时代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电池系统铝合金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为电池盒箱体,是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2020年至2022年,新铝时代营业收入分别为3.32亿元、6.18亿元、14.21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28.65万元、2675.09万元、1.65亿元。2023年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4.01%至4.84亿元,净利润同比增长95.54%至4507.05万元。公司预计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约7.8亿元至8.3亿元,同比增长约46.80%至56.21%,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7000万元至7500万元,同比增长约35%至43%。

        《电鳗财经》注意到,天眼查显示,新铝时代及法定代表人何峰曾被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何峰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此外,在新铝时代的生产过程中,曾因相关作业人员无焊工证而被处罚。

        实控人被限制消费

        资料显示,新铝时代实际控制人为何峰、何妤,其为父女关系。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何峰直接持有公司44.92%的股份,何妤通过润峰铝间接控制发行人601万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8.36%;同时,何峰的配偶、何妤的母亲胡国萍为其一致行动人,其直接持有公司2.28%的股份。

        根据天眼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限制消费令》((2021)渝0102执5937号)显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重庆旺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铝时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铝时代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新铝时代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新铝时代及新铝时代法定代表人何峰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新铝时代(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该院提出申请。如新铝时代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该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新铝时代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具体是什么?上述限制消费令是否已经解除?

        生产存安全隐患

        2021年8月25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于向新铝时代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应急罚〔2021〕22号),对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根据《处罚决定书》,上述处罚的具体原因系:(1)一区拉丝工序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等任一种控爆措施;(2)技术改造过程中未进行动火审批开展动火作业,动火作业人员无焊工证;(3)抽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发现培训评价、验证情况未填写,员工签到表属同一张复印件;(4)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排查治理未如实进行记录;(5)未对新上岗作业人员进行三级教育培训;(6)氧气、乙炔气瓶多瓶混合存放。

        2020年2月,新铝时代因焊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罚款0.6万元。同年5月,公司车间一在用氧气瓶压力表损坏,乙炔瓶无回火防止器,气管未绑扎固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此外,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向新铝时代子公司铝器时代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川环罚字〔2021〕92号),对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此次处罚的具体原因系铝器时代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2020年至2021年,新铝时代有多少焊工无证上岗?公司主要产品为电池盒箱体,是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公司使用无证焊工,是否会影响公司产品质量?

        对于上述问题,《电鳗财经》向新铝时代发送邮件求证,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公司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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