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8 22:27 | 来源:电鳗快报 | | [财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大连证监局的警示函是对违规行为的打击,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对所有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电鳗财经》电鳗号/文
獐子岛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大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4年3月27日,獐子岛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姜云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经查,姜云全作为獐子岛董事,其配偶许宁于 2024 年 1 月 31日至 2024 年 3 月 7 日,买入“獐子岛”股票 37,500 股,成交金额 113,871 元;2024 年 3 月 7 日至 2024 年 3 月 8 日,卖出 37,500 股,成交金额 124,225 元。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短线交易。
据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姜云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獐子岛 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对于《警示函》所述的短线交易事项,獐子岛已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以下简称“《致歉公告》”)。
《致歉公告》显示,獐子岛董事姜云全的配偶许宁在上述交易中产生的收益为10,354元。獐子岛指出,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许宁上述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公告日,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10,354 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此外,姜云全确认,其事前对该短线交易情况并不知情,交易前也没有告知其亲属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信息。上述短线交易系因许宁未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是其本人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独立判断而作出的自主交易决定,不存在因获悉公司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故意。
业内人士指出,大连证监局的警示函是对违规行为的打击,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对所有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它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监管部门正密切关注着企业的一举一动,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监管的存在,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深入剖析这一事件,不难发现,它背后蕴含的是上市公司内控机制的考验。上市公司除了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内控体系,还需确保管理层及相关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这不仅是对外部投资者负责,更是企业内部稳定发展的基础保障。
此次事件的发生,无疑给其他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资本市场中,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一个企业的声誉和价值,不仅仅建立在财务报表上。所有上市公司,不仅要在业务上追求卓越,更要在合规管理上下功夫。
此外,投资者是市场的基石,是推动市场前进的力量。因此,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做出投资决策,是市场监管的核心任务。每一次对违规行为的查处,都是对投资者信心的一次强化,是对市场规则的一次重申。
监管机构通过对违规行为的查处,不仅维护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也提升了投资者对于市场的信心。这种信心,也是推动经济持续向前的重要力量。
在这个充满变数的市场中,唯有坚守规则,不断完善自我,企业才能稳健前行,赢得市场的尊重和投资者的信赖。《电鳗财经》将对相关事件的后续进展保持关注。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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