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7 13:50 | 来源:证券时报 | | [资讯]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张智违法所得132,785,829.05元(约合1.33亿元),并处以132,...
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一位名叫张智的“85后”,于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实际控制蔡某清等99人名下109个证券账户,操纵“华英农业”股票,证监会决定没收张智违法所得132,785,829.05元(约合1.33亿元),并处以132,785,829.05元(约合1.33亿元)罚款,没收款项加上罚款合计约2.66亿元。
“85后”因操纵股票被罚没合计2.66亿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名为张智,1985年9月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经查明,张智通过控制中云辉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中择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云辉尚势合众投资中心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中云辉尚势共赢投资中心企业(有限合伙)等企业,组织周某1、张某、康某兵、周某2、李某雄、全某山、罗某优、俞某龙、查某等人为交易团队,于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实际控制蔡某清等99人名下10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张智存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操纵行为影响“华英农业”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比如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方面,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共190个交易日,账户组参与交易日170天,账户组交易量占“华英农业”当日市场成交量大于10%的有69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31个交易日,大于30%的有11个交易日,于2017年5月4日达到最高的41.64%。其中,133个交易日有申报买入交易,62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账户组单日买入成交量占“华英农业”当日市场成交量大于10%的有64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39个交易日,大于30%的有30个交易日,并于2017年10月20日达到最高的61%。账户组在152个交易日有申报卖出交易,57个交易日的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账户组单日卖出成交量占“华英农业”当日市场成交量大于10%的有57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23个交易日,大于30%的有16个交易日,并于2017年7月6日达到最高的51.41%。综上,账户组具有明显的资金优势。
期间,账户组日均持有“华英农业”股票46,053,424股,占流通股本比例均值为10.85%,占总股本比例均值为8.62%。其中,超过流通股本比例5%、10%的交易日分别为161天、134天,超过总股本5%、10%的交易日分别为159天、83天。综上,账户组具有明显的持股优势。
在上述操纵期间的190个交易日中,账户组170个交易日均有交易,共申报交易51,322笔,其中有56个交易日申报交易超过300笔,9个交易日申报交易超过1000笔,2017年12月12日达到最高2932笔。连续交易特征明显。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方面,在操纵期间,账户组参与交易的170个交易日中,有73个交易日存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以下简称对倒)的情况,对倒量合计39,672,448股,对倒天数占交易天数的42.94%,对倒量占账户组买入和卖出成交量的比例分别为15.89%、16.03%。对倒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有9个交易日超过10%,2017年8月30日达到最高,为26.41%。
证监会认为,张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三项“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张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张智并不实际控制账户组操纵“华英农业”,仅为配资中介,实际操纵方为梁某超和王某锋;张智没有操纵“华英农业”的主观故意;不存在操纵“华英农业”的客观行为;张智未参与操盘收益的分配。张智除向梁某超收取配资中介服务费外,未获得关于操纵“华英农业”的盈利;调查过程未尽到全面调查义务,认定的事实与基本事实不符。相关证据的取得具有非正当性,内容不具有真实性,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第一,关于账户控制问题。张智组织交易团队,相关人员系听从张智指令协助寻找资金、管理证券账户、传递交易指令和具体操作。通过现场获取的电脑文件、交易终端关联、资金关联、交易员指认、配资中介指认等多维度证据,足以认定张智通过其交易团队控制账户组交易“华英农业”,案涉操纵行为是由张智组织实施的,张智系本案违法主体而非配资中介。
第二,关于当事人没有操纵主观故意的申辩。账户组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拉抬行为和对倒交易,且该等行为在涉案期间反复出现,上述非正常的操作手法,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操纵的主观故意。
第三,关于当事人不存在操纵客观行为的申辩。现有证据表明,交易员通过接收张智指令,买入卖出“华英农业”,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等多种方式,影响了“华英农业”的股价和交易量,存在操纵“华英农业”的客观行为。
第四,关于本案资金去向。王某锋转给张智的资金中,除部分资金转给梁某超相关账户外,其余资金在张智控制的银行账户中滚存使用,期间除用于配资交易股票外,还用于购买理财、支付工资和房租、大额提现等。
第五,关于调查的合法性。证监会在听证会召开前已履行相关调查义务,听证会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补充调查。证监会已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了调查,收集了有关证据,程序合法。证监会在补充调查谈话过程中,调查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出示了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制作了谈话笔录,且新取得的证据与此前证据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证监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张智违法所得132,785,829.05元(约合1.33亿元),并处以132,785,829.05元(约合1.33亿元)罚款。
证监会严厉打击操纵股价行为
5月15日,证监会发布2023年执法情况综述。
证监会上述执法情况综述提及,从严打击内外勾结操纵股价。依法严惩部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利用资金、持股、信息等优势,以市值管理之名实施操纵市场等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违法违规行为。2023年,查办9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与游资内外勾结操纵本公司股价案件,对劲拓股份、森源电气、新美星等案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分别处以6.6亿元、6.1亿元、9567万元罚没款。
从重处理操纵市场累犯惯犯。对个别操纵市场被多次处罚仍未收手的不法分子,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理。如王某铜团伙前后操纵7只股票,被证监会处以15亿元罚没款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任某成团伙操纵股票多、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被证监会3次处罚后再次犯案,证监会处以2.97亿元罚没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从实查办新型违法案件。运用数据化分析手段,依法打击不断变异、升级的资本市场新型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蔓延势头。如依法查办某些团伙利用场外个股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放大操纵收益,部分人员对LOF基金、可转债等品种实施操纵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办不法团伙利用远程操控软件隐藏交易痕迹、快速卖出清仓式砸盘出货,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操纵市场违法行为。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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