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定增申请存在违规行为 百花医药、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被出具警示函

2024-06-18 15:06 | 来源:中国网财经 | 作者:侠名 | [产业]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百花医药及直接控股股东华凌工贸、间接控股股东华凌控股以及公司实控人米在齐、米恩华、...

        中国网财经6月18日讯 日前,百花医药公告称,公司于6月14日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5号)。因在定增申请中存在违规行为,公司及直接控股股东华凌工贸、间接控股股东华凌控股以及实控人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等均被出具警示函。

        今年2月4日,华凌控股与公司实控人米恩华、杨小玲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通过向百花医药直接控股股东华凌工贸增资6亿元,持有华凌工贸54.55%股份,成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2月8日,华凌工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

        由于米在齐为华凌控股唯一股东,系公司实控人米恩华、杨小玲夫妇之子,此次增资后米在齐通过持有华凌控股100%的股份、华凌控股持有华凌工贸54.55%股份,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0.83%的权益。公司认定增加米在齐为公司实控人之一,公司实控人变更为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

        2月21日,百花医药获得控股股东工商变更信息,并知晓上述相关事项,但迟至2024年3月2日才发布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此外,华凌控股、华凌工贸及相关责任人未将上述事项主动告知公司,且未按规则要求及时聘请财务顾问,致使公司迟至3月2日才披露,并于3月14日才披露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综上,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百花医药及直接控股股东华凌工贸、间接控股股东华凌控股以及公司实控人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等均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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