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交易所对538家公司涉660起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2024-07-02 11:15 | 来源:证券日报 | 作者:侠名 | [资讯]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2024年上半年,沪深北交易所累计对538家A股公司的660起市场违法违规事实采取监管措施,同比增长27.66%,充分释放严监严管信号;从内容来看,监管严...

        随着2024年上半年落下帷幕,沪深北交易所半年度监管“成绩单”也跃然于大众眼前:2024年上半年,证券交易所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依法从严监管,进一步增强市场监管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2024年上半年,沪深北交易所累计对538家A股公司的660起市场违法违规事实采取监管措施,同比增长27.66%,充分释放严监严管信号;从内容来看,监管严抓信息披露,筑牢资本市场生命线的同时,持续锚定强本强基目标,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违规减持、异常交易、资金占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落实“严监管”,进一步提高了上市公司等主体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等行为的违法成本。同时,进一步压实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推动上市公司不断规范信息披露和内部治理,引导其更加聚焦主业稳健发展。

        充分释放

        “两强两严”信号

        今年以来,沪深北交易所在一线监管工作中,不断释放强本强基、严监严管(以下简称“两强两严”)信号。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沪深北交易所官网数据统计,今年上半年,证券交易所共计对660起A股市场违法违规事实采取监管措施,涉及A股上市公司538家。具体来看,前述监管措施包括336份监管工作函、150份监管警示、93份通报批评、64份公开谴责以及17份公开认定期限内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今年以来,监管力度逐渐加强,2024年二季度证券交易所累计对357起违法违法行为采取监管措施,比一季度增长17.82%。此外,监管加大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更保持着对涉事主体的持续关注,督促引导有关公司及相关主体积极补救、切实整改、合规发展。

        例如,深交所曾于4月25日对某上市公司采取监管警示措施,剑指其信息披露内控流于形式,公告中存在多个错别字的情况;6月21日,深交所再次对该公司采取通报批评措施,称其“在短期内反复出现公告文本文字错误,信息披露不准确,内控机制严重缺失,且在监管警示后仍屡次发生此类违规情形,完全无视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监管力度上释放严监严管信号的同时,监管内容上也愈加注重强本强基目标。其中,信息披露作为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在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和信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自然成为监管工作“重中之重”。

        数据显示,上述660份监管措施中,有210份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占比达30.43%。相关问题多涉及财务信息方面,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完整披露、未及时披露、未按规定披露、未准确披露、未披露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交易、财务、重大诉讼和仲裁等信息,进而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刘春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需要监管对信息披露主体保持着持续且更为严苛的监管和惩戒机制,以提升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的自我约束和规范性。

        持续强调

        “以投资者为本”理念

        今年以来,证券交易所始终坚持“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将“严监管”不断落实落细。沪深交易所年内首次发声,便直指强化纪律处分监管效能发挥:1月12日,上交所表示,将全面强化“五个监管”,打击违法行为与推动防范化解风险相结合;深交所表示,不断优化自律监管工作,切实提高一线监管有效性。

        在此背景下,监管方法的科学有效则显得愈发重要,证券交易所也在实践中不断尝试,积累有效经验。例如,在贯彻着力完善全链条监管闭环方面,数据显示,上述660份监管措施中,有14份涉及到已退市上市公司。其中,6月底,上交所连续更新3则监管措施,直指3家退市公司(退市园城、退市碳元、退市商城)定期报告披露问题,分别对相关公司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

        展望未来,近日,证监会就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展专题调研,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提出,着力推动实现违法违规“高成本”,大幅强化行政、刑事、民事立体化追责,保持严监管强监管态势,切实维护“三公”的市场秩序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马佳表示,完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一体的事后追责机制是打造监管“组合拳”的关键一环,这意味着上市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了证券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在承担行政罚款等责任之后,还要重视其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则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建立完整立体的监督管理体系。一方面,要实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自律措施相配合的完善规范体系,实现证券监管有法可依,各级机构各司其职;另一方面,各级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必须充分依法履行自身职能,杜绝选择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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