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鳗号-*ST威创及高管因信披违法面临重罚

2024-09-23 09:01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电鳗号 | [财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ST威创于2024年5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该公司因涉嫌未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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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资本市场的舞台上,信息披露是维系投资者信心和市场公正的基石。然而,当这块基石被侵蚀,市场的健康运行便会受到威胁。近日,*ST威创及其相关责任人因涉及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监管机构“下发”了高达5670万元的罚单,这一事件再次将公众的目光聚焦于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和企业诚信问题。

        9月18日,*ST威创发布公告披露,该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23日、2023年12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拟收购方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关于上层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公司、公司拟收购方刘钧、公司的控股股东台州市中数威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的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实控人陆克平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

        *ST威创于2024年5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该公司因涉嫌未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近日,*ST威创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26号、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2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

        一、对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协议收购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发生变化事项、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二)对陆克平、刘钧、陆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周丰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卢永胜、温晶晶、陈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五)对徐朝晖、张书晗、曹秀明、陈晓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六)对梁春晖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威创股份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陆克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陆宇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四)对卢永胜、温晶晶、陈香、徐朝晖、张书晗、梁春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对陆克平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实际控制人变化事项告知义务、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事项告知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陆克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四、对刘钧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协议收购事项报告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刘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五、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陆克平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刘钧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对陆宇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ST威创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ST威创及相关责任人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处罚,是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缩影。它提醒所有市场参与者,只有遵守规则,才能赢得尊重和成功。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如何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提升违规成本,保护投资者权益,仍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诚信经营,规范运作,才是赢得市场和投资者信任的不二法门。

        《电鳗财经》将继续关注此事件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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