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飞单”致客户损失320万 广发银行被判担半责

2022-05-13 10:48 | 来源:证券时报网 | 作者:侠名 | [资讯]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由于该理财产品的涉事公司不具备募集资金、发放贷款及证券类投资产品的发行资质,公司实控人钟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公司资金兑付陷入了困境...

        多年前,家住北京的焦某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遭遇“飞单”,导致320万元本金血本无归。

        近日,这一“飞单”案件有了实质性的解决进展。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两则判决书显示,广发银行北京太阳宫支行与客户焦某的侵权责任纠纷迎来终审判决。广发银行原理财经理郭某违规私自向焦某等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构成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广发银行承担,因此该行被判承担焦某投资损失50%的责任。

        购买理财遇“飞单”

        320万元血本无归

        近年来,银行“飞单”案例屡见不鲜。

        上述案件中,焦某是广发银行北京太阳宫支行(下称“太阳宫支行”)的老客户,因在太阳宫支行的存款于2012年10月到期,该行理财经理郭某便向其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声称“安全又保险”。孰料,焦某购买该产品后却蒙受了巨额损失。

        2012年10月~2013年1月期间,在太阳宫支行营业大厅的贵宾室内,由于理财经理郭某的极力推荐,焦某先后投入了共320万元购买上述产品。根据产品协议书,该项目为“有限合伙人入伙”形式,合同约定投资年化收益率第一年为11%,第二年为12%。

        彼时,郭某表示,“以后资金到账与资金兑付全由我一人负责催办。”

        2013年11月,上述合同到期后,焦某与郭某联系资金兑付一事,郭某却称上述产品的公司资金兑付有问题,预计3个月后能还本付息。

        然而,由于该理财产品的涉事公司不具备募集资金、发放贷款及证券类投资产品的发行资质,公司实控人钟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公司资金兑付陷入了困境,焦某投资该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均无法兑付,造成实际损失。

        大观言非法募资6亿

        多家银行牵涉其中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银行理财“飞单”案件的受害者并不止焦某一人。

        法院判决书显示,该案中广发银行相关工作人员代销的“理财产品”,实为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观言基金”)发起。2012年~2013年间,该公司实控人钟某以大观言基金等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多位投资人签订入伙协议设立了十余家有限合伙企业,再以有限合伙企业对山西新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等进行投资。

        法院称,该投资项目主要通过平安银行(14.560, 0.18, 1.25%)、民生银行(3.690, 0.02, 0.54%)、华夏银行(5.290, 0.03, 0.57%)、广发银行、北京银行(4.450, 0.01, 0.23%)等银行的理财经理向社会公众宣传,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视认购金额承诺每年收益11%~15%)的方式,非法吸收200余名投资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5亿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提到,其中有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等部分支行理财经理作证称,销售大观言基金公司上述产品的事实,部分理财经理获得了大观言基金公司的佣金,且部分银行还兑付了大观言基金未给合伙人兑付的本息。

        根据钟某供述,其成立大观言基金公司就是为了募集资金,以投资到全国需要投资的项目上。公司共投资两个项目,总共私募了400多名客户,其中新天天然气项目共私募1.5亿元,内蒙吉祥煤业项目则私募了4.5亿元。

        钟某表示,募集来的资金一部分投资到这两个项目上,一部分返还客户本金和利息,公司目前已返还本金加利息共4亿元左右,还有1.5亿元没有返还,共有180多个投资客户没能解决。钟某还表示,大观言基金通过银行理财经理帮其寻找客户,“按每个银行给我拉来客户投资总金额的3%进行提点”。

        法院判决认定,钟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以及罚金人民币50万元,并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等。

        一纸诉讼告侵权

        广发银行担半责

        焦某由于此前投入的320万元本金无法兑付,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赔偿本金合计320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法院在判决中表示,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向原告推介存在高风险的、非本行发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焦某投资损失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与此同时,焦某在交易过程中片面追求高息,缺乏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也是该案所涉损失产生的原因之一。

        法院认定,鉴于双方分别存在过错,综合分析双方过错大小及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酌情认定焦某就其投资损失自行承担50%的责任,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则就焦某的投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广发银行一度对上述判决不服并进行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结果。不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发银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被判决向焦某赔偿159.9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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