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红线!银保监会对托管业务立规 不审慎的银行将被暂停相关业务

2023-01-03 09:39 | 来源:华夏时报 | 作者:侠名 | [资讯]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产管理市场发展和金融体系不断完善,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等提供托管服务...

        为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即日起至2023年1月29日进行公开意见征集。

        《办法》在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对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明确基本规则、强化底线要求,细化重点环节的管理标准,并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内外部管理提出了要求。其中,《办法》明确,对于不符合托管业务资质、不满足托管业务能力要求、托管业务开展不审慎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暂停相关业务。

        12月30日,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办法》正式公布后,将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和经营规范,更好发挥第三方独立托管机制作用,为“资管新规”制度体系添砖加瓦,进一步促进资产管理市场和资管业务健康发展。

        托管业务开展不审慎的商业银行将被暂停相关业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产管理市场发展和金融体系不断完善,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等提供托管服务,业务规模稳步扩大、服务种类不断增多。

        1998年至今,我国托管行业已经走过24年发展历程,全国开展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超过30家。今年10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报告(2022)》显示,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资产管理类产品托管规模148.99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了10.07%,增幅有较大提升;总资产托管规模达190.75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了12.85%。

        例如,从公募基金托管格局上看,中资商业银行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等公募基金托管规模已超过万亿元。在城商行中,上海银行、江苏银行等基金托管规模也在千亿元以上。

        托管业务具有轻资本特征,是商业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也是银行新利润来源之一,成为了商业银行破解资本金约束和资金约束的有效方式。托管业务快速发展,对商业银行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出新的需求和更高要求。

        董希淼表示,此前,关于资管产品托管的规制相对原则,部分体现在各个具体行业和具体产品的监管制度之中。在这种情况下,银保监会制定形成《办法》,在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上,明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基本规则、底线要求以及重点环节的管理标准,从机构监管角度强化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持续性监管,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并从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业务独立性、授权控制、业务准入、宣传营销、数据保护等方面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指出会加强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对于商业银行违规开展托管业务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不符合托管业务资质、不满足托管业务能力要求、托管业务开展不审慎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暂停相关业务。

        禁止产品管理人等借助托管银行的品牌、声誉开展营销宣传

        对于托管业务而言,展业的关键点在于资产隔离,以保证授权委托项目投资资产的安全性。此外,还会面临操作性质的风险、合规风险、账户是否经得起穿透等问题。

        为此,《办法》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内外部管理提出了要求。内部管理要求包括,一是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二是强化托管业务独立性;三是强化数据保护。在外部管理层面,首先要加强托管产品和外部机构的尽职调查和管理;其次强化风险隔离;最后加强外部机构营销宣传管理。

        例如,《办法》规定,“禁止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商业银行应当禁止产品管理人、从事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机构等,借助托管银行的品牌、声誉开展营销宣传”等。

        早在前几年,P2P网贷进行得如火如荼的时候,已经有银行尝试介入P2P网贷资金托管,部分平台和银行签订了存管协议,或者只是确立了合作意向,平台就开始对外宣传银行存管了,但实际上并没有上线银行存管系统。“有网贷平台借着银行的品牌四处宣扬,以此招揽投资者。一旦平台出现风险,银行多少也会被牵连,让银行苦不堪言。”某城商行内部员工表示。

        董希淼指出,此前,发生过投资者因资管产品亏损而将责任归咎于托管机构的事件。需要强调的是,商业银行托管不是监管,也不是财产保全,其本质是一种“财产保管”。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到,托管银行不等于资管产品的监管人、担保人,更不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相关机构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不应借助托管银行品牌、声誉开展不当的营销和宣传。

        他进一步表示,目前,《办法》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但总体规则和方向已经基本确定,建议商业银行对照《办法》全面梳理存量业务合规情况,对不符合《办法》原则的要及早进行整改。《办法》拟设定一年过渡期,为商业银行留出较为充足的调整时间,有助于保障托管业务有序平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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