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徽酒连带国泰君安被采取监管措施 擅自改动招股书

2016-08-27 05:29 | 来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国泰君安在保荐金徽酒首发项目过程中,向证监会提交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中未如实说明发行人2015年利润分配情况
  

      ■本报记者 左永刚

  8月26日,《证券日报》记者从证监会获悉,近日,证监会对金徽酒(36.570, -0.59,-1.59%)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徽酒或发行人)及其首发保荐机构国泰君安(18.410, -0.08,-0.4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字保荐代表人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金徽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于2015年6月24日通过发审会审核,2016年2月22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在已完成封卷程序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历年的利润分配情况,并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归新老股东共享。之后,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利润分配事项,并于2016年2月3日发放现金分红款5880万元。发行人发生利润分配重大会后事项时,未主动向证监会履行告知义务,擅自改动已完成封卷程序的招股说明书中利润分配,相关信息并对外刊登。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的规定,并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对金徽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国泰君安在保荐金徽酒首发项目过程中,向证监会提交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中未如实说明发行人2015年利润分配情况,对发行人实施分红事项,未主动向证监会履行告知义务。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规定,证监会对国泰君安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郝彦辉、张斌采取“6个月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的行政监管措施。

  另外,申报律师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证监会报送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中未说明发行人2015年利润分配情况。证监会发行主管部门已就上述事项对相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和会计师进行了约谈提醒。

  张晓军表示,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申请文件一经申报,即对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生应予披露事项,应向证监会书面报告,不得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中介机构应履职尽责、审慎核查,确保出具的专业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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