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使用亟需规范透明

2016-12-13 01:49 | 来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银行]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近年,随着媒体对社会抚养征收及使用问题的披露,民众亦对社会抚养费使用提出了不少质疑。有专家对1980年以来超生的15亿—2亿人口作了测算,按平均每人1万元,全

近年,随着媒体对社会抚养征收及使用问题的披露,民众亦对社会抚养费使用提出了不少质疑。有专家对1980年以来超生的1.5亿—2亿人口作了测算,按平均每人1万元,全国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额可达1.5—2万亿元;另有一项调查表明,2011年全国31个省(市区)社会抚养费征收规模可达279亿元。虽然这些数据有出入,但数额庞大却是不争事实。今年7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吴律师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从8月份9省的回应情况看,数额巨大:福建为20.76亿元、广西8.63亿元、海南0.25亿元、河南15.98亿元、吉林0.67亿元、辽宁0.91亿元、四川24.5亿元、重庆16.5亿元、云南2.2亿元。

可见,全国计生部门征收数额巨大的社会抚养费,我们姑且对其征收途径的合规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不作评议,但抚养费征收之后的去向应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根据2002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但现实情况却大相径庭,各级地方政府和计生部门在使用社会抚养费上乱象丛生,没有严格执行国务院管理办法,使体量巨大的扶养使用去向成迷:有些地方30-40%返还给了乡镇,然后一部分补充县计生委工作经费,仅到财政局转一道手而已;一些地方80%至90%的收入都留在县级以下计生部门,主要用于工作人员激励上;甚至有些地方政府把社会抚养费当成了财政收入来源。同时,由于计生部门拒绝公开透明,加之征收、使用过程缺乏有力监督,为瞒报、截留、贪污、挪用、私分等违法乱纪现象提供了机会。如此,不仅背离了抚养费征收初衷,严重浪费了社会资源,而且损害了政府公信力,累积了社会民怨和质疑,使民众戏谑“社会抚养费抚养了计生委”。

社会抚养费可以说是广大生育民众的“血汗钱”,在当前“民怨沸腾”的社会语境之下,抚养费使用不应再成为一本糊涂账了;各级政府应进行深刻反思,加强完善各项监管机制,把抚养费使用管理引入正轨,方是应对上策。笔者认为应从三方面着手,提高抚养费使用的社会“合理合法性”:其一,完善监督机制,提高使用的社会透明度。消除社会抚养费使用中的乱象,要靠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计生行政部门自身监督机制,增强自我约束力;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地方纪检、审计、财政、民间团体等监管力量,从系统外部监督和制约社会抚养费使用行为;完善和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抚养费去向,提高抚养费去向透明度;建立灵活的群众信息反馈机制,使群众信访渠道畅通无阻,从源头上杜绝社会抚养费使用腐败、贪污等现象的发生。其二,加快立法建设,提高使用的社会规范性。遏制社会抚养费使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要靠严格完善的法制保障: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使用上升到法治高度,废除国务院原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立法形式及时制订一部《社会抚养费管理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使用行为以及相关财务管理进行严格的法律规范;规定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确保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堵住制度执行漏洞;对在使用社会抚养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严厉追究刑责,增强法治威慑力。其三,回归使用本性,提高使用的社会合理性。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初衷是用来改善政府公共事业经费投入的不足,其用途应回归“社会”和“抚养”的本生,而不是政府用来奖励计生人员和公共基础实施投入,应把社会抚养费用在完善与生育有关的公共服务保障上:为城乡计生部门、医院添置生育保健设施设备;保障对城乡居民开展生计宣传活动费用;提高对独生子女家庭医疗保健和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城乡失独家庭救助基金,提高对失独家庭的社会安抚水平;提高对城乡“五保户”以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水平。由此,社会抚养费才能真正发挥惠及社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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