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家险资很焦虑,保监会考虑下调单一股东持股上限

2016-12-16 10:09 | 来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险资监管加强,在明确险资举牌限制后,监管层再提考虑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下降至13。市场分析持股比例下调,有助于防止单一股东对保险公司进行不正常的控制。更多资讯

险资监管加强,在明确险资举牌限制后,监管层再提考虑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下降至1/3。市场分析持股比例下调,有助于防止单一股东对保险公司进行不正常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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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香港万得通讯社

作者:李敏政

险资监管继续升级。就在明确了保险公司财务投资原则不久,监管层再提考虑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从51%进一步下降至1/3以下。市场分析持股比例下调,有助于防止单一股东对保险公司进行不正常的控制,有助于险资举牌重回健康轨道。

周四,新华社消息,保监会将审慎研究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如考虑从51%进一步降低至1/3以下。

财新早前报道,针对部分保险公司一股独大,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缺失的现状,保监会将从制度上着手解决。首先是拟降低单一股东持股51%股权比例上限,同时加强关联关系监管。目前保监会已经成立了专门监管关联交易的关联交易监管处,专门针对关联交易问题进行监管,强调关联交易一定要责任到人,同时推动职业经理人终身评价制度。

持股比例监管强化

2013年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这亦是监管部门首次对放宽保险股东持股比例。

具体而言,如果持股比例超过20%,还需满足其他条件,包括: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对保险公司投资在内的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净资产;投资该保险公司已满三年(含三年)等等。

不过,针对今年以来险资频繁举牌,保监会早在二季度就已连发《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保险公司章程指引(征求意见稿)》两个文件征求意见,谨防保险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周二(12月13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要强化股东穿透监管,制定《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防范重大公司治理风险。

其中就增加了“入股资金和持股行为应当符合监管规定,不得代持和超比例持股;应当向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并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在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或重大违规行为时,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关联方行使表决权”。

项俊波还表示,未来将进一步降低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对于落实不到位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毫不手软,严格采取停止接受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另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以来的险资股权交易中,已有8家险资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显示超过1/3。此外,前海人寿股东构成中,钜盛华亦持有51%的股权比例。

证券日报援引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观点表示,章程新增内容与当前个别险企利用险资激进举牌,股东一股独大的现象不无关系。通过对股东关联关系和代持做出进一步的规范,有助于防止单一股东对保险公司进行不正常的控制,使得公司股东间在未来决策中可以得到制衡,有利于企业未来更加健康的发展。

险资举牌已受限

就在强化险资自身监管的同时,针对险资举牌行为,监管层也做出相应限制。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此前已明确,对于险资投资的规定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禁止公司机构与非保险公司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二是明确保险公司重大股票投资,新增部分应该使用自有资金,不得使用保险资金;

三是对于重大股票投资行为,须向保监会备案,对于上市公司收购行为,须报保监会事前核准;

四是权益类资产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从40%回调至30%,将单一股票投资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从10%回调至5%。

并明确“把去年股市异常波动时放宽的投资比例收回来,防止部分激进型保险机构‘钻空子’。”

联合监管提上日程

此前证监会主席刘士余针对险资举牌的讲话,引发市场风波。而这也带出了险资举牌过程中,各部门联合监管的问题。

新华社消息,保险资金投资风险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也给监管部门提出了新课题,联手合力监管势在必行。

陈文辉表示,类似问题需要各部门联手破解,比如资本市场没有反收购的相关制度安排,缺少对被收购方的制度保护,造成收购方和被收购方法律地位不平等,极易引发强烈的摩擦和冲突。

下一步,保监会将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的部门协作,在规范和约束保险公司一致行动人行为、跨市场类资管产品监管、规范杠杆收购行为等方面,强化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防止监管套利,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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